【法治聲音】河源第二部實體法來了,跟專家一起解讀《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本期主講嘉賓

河源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負責人 周曉聰

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二部實體法《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正值條例正式施行之際,我們邀請到了河源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副科長(負責人)——周曉聰來做客《法治聲音》,為大家深入解讀《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出臺背景

【法治声音】河源第二部实体法来了,跟专家一起解读《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加快設施建設,健全管理體制,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體系基本形成,生活垃圾處理水平不斷提高,農村環境衛生得到明顯改善。

但同時,我市部分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責任不清、標準不明、監管手段薄弱等問題依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農村地區垃圾處理設施仍難以滿足實際需求,農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銜接機制還不夠完善,農村“髒、亂、差”的現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變,與“共建共享和美河源”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為結合群眾對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期盼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因地制宜,制定一部符合我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切實解決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問題,有利於推動我市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建設美麗宜居鄉村工作的進展,也是把我市建設成為全省綠色發展的示範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的生態排頭兵的迫切需要。

【法治声音】河源第二部实体法来了,跟专家一起解读《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法治声音】河源第二部实体法来了,跟专家一起解读《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起草經過

2017年,《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作為正式項目列入了我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劃,市住建局作為條例起草單位,深入開展調研,結合河源實際情況起草了條例草案。

條例分別於2017年12月經市人大常委會一審,2018年6月經市人大常委會二審,2018年10月經市人大常委會三審,並於2018年11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可以說,該條例的制定過程歷經兩年,前後大小修改約計30多次,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評估會約二十多場,共收集各方意見建議100多條。應該說條例的出臺,是一個集體智慧的結果。

制定依據

條例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和《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依據,參考了《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等文件。

條例的主要內容及亮點

《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職責與資金投入等內容;第二章垃圾處理明確了垃圾的分類處理、相應的規範要求和禁止性行為;第三章保障與監督明確了專項規劃、用地保障、生態補償機制和監督評估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作出相應的罰則;第五章附則是對施行時間的規定。

《條例》主要包括了以下重點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

考慮到市區和各縣城區的生活垃圾與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有著很大的不同,此外,從地域概念層面劃分的部分鄉鎮和農村已經實現了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實行的是城市化管理,因此《條例》的適用範圍限定為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

(二)關於職責分工

《條例》明確了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形成了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縣(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管理的工作機制。同時規定了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三)關於資金保障和經費籌措

《條例》規定了政府加大投入、社會資本參與、村民適當付費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進一步擴大了資金籌集途徑。特別是對於村民委員會籌措費用的問題,《條例》規定各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決定向村民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差別化籌措生活垃圾治理費用。

(四)關於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條例》根據河源地區農村生活垃圾的主要類型和成分,明確了農村生活垃圾“三分法”(有機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採用此類分法主要是考慮到本地農村生活垃圾的有機成分佔比較大,就地就近處理更符合減量化、資源化的要求,因此《條例》做出更符合實際、更具操作性的分類。同時《條例》對分類後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關於上門收集制度

《條例》根據河源實際工作中已形成的經驗做法,確定了農村生活垃圾上門收集為主,自行分類投放為輔的分類收集制度。考慮到河源大部分農村地區留守人口多為老人和小孩,而且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普遍存在垃圾收集點汙水橫流、周邊垃圾遍佈、惡臭等問題,為了徹底解決農村村民亂丟亂放垃圾、儘可能避免垃圾二次落地造成再次汙染,《條例》規定村民按要求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並鼓勵就近就地處理有機可堆肥垃圾,最大限度實現垃圾減量化後,由保潔員上門收集生活垃圾。特別偏遠或者確實不具備上門收集條件的地方則由村民委員會合理設置投放點,村民自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關於保障與監督

《條例》規定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用地保障和生態補償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建設要求做了細緻明確的規定。同時為了切實增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效,《條例》還對主管部門建立全過程監管制度、績效評估機制和應急預案、社會參與以及舉報處理等方面的內容作了規定。

(七)關於非法轉移、處理生活垃圾

近年來,河源市頻繁發生外地生活垃圾非法轉移到本地傾倒、處理的現象,嚴重破壞了河源市的生態環境,為了回應群眾和基層執法部門的急切呼聲,加大對非法轉移生活垃圾的打擊力度,《條例》參照了上位法的相關要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市外生活垃圾轉移到本市傾倒、處理以及不得擅自跨縣(區)域轉移、處理生活垃圾同時還對擅自轉移、處理生活垃圾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八)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種類和幅度,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將行為模式與法律責任逐一對應。同時,充分考慮違法者的主觀惡性和執法實際,明確執法主體及其權限,適當區分不同違法情形,確保法律責任設置的合法性、合理性。

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後果。《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總共有6條,集中體現在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七條的條文當中。

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混合運輸已分類農村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農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汙水的,由市、縣(區)農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農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病死畜禽屍體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丟棄到公共區域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將市外生活垃圾轉移到本市傾倒、處理,或者擅自跨縣(區)域轉移、處理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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