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貞豐縣一足療店老闆介紹賣淫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今年3月底,貞豐縣轄區內某足療中心合夥人兼管理人姚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貞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近日,姚某某被貞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悉, 姚某某系貞豐縣轄區內一家足療中心的合夥人兼管理人員,在經營足療服務中心期間,其為了增加營業收入,僥倖利用開展足療服務之機,介紹女技師姚某甲、王某某、國某某與嫖客進行性交易並收取出臺費,非法營利共900元。貞豐縣公安局於2018年12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於2019年3月14日將該案移送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貞豐縣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姚某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3月25日向貞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對姚某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機關提醒: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論是引誘或是容留、 介紹他人賣淫的,都要受到刑事處罰。企業無論經營任何一種行業,都必須正當合法的渠道經營。當前, 檢察機關正在開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專項行動,對合法的企業需要加以保護,對違法犯罪必將嚴厲打擊、依法懲處,著力構建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陳蓉 曾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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