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理“五個關係” 科學規範使用留置措施

妥善處理“五個關係” 科學規範使用留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從國家立法層面對留置措施的使用條件、使用程序、使用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解決了長期困擾紀檢監察機關的法治難題。留置作為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措施,既是查辦大多數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的核心環節,也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調查手段,在實踐中必須妥善處理好慎用與善用、審查與調查、執法與司法、時間與質量、辦案與安全的關係,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處理好慎用與善用的關係

要發揮留置措施的最大效用,慎用是原則和底線,善用是核心和關鍵。慎用就是必須嚴格落實監察法要求,準確把握留置條件,嚴格審批權限,規範工作程序,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嚴把留置“第一道關口”,從報批、審批、執行、解除以及管理等環節管控留置過程,確保留置措施依法依規使用,堅決防止濫用留置措施情況發生。善用就是要在嚴格規範的前提下精準使用留置,對具體案件中是否使用、何時使用、是否延長、何時解除等進行科學謀劃,對系列案件中多個被調查人、涉案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時機選擇、先後次序等通盤考慮,做到周密研判、穩妥實施、用準用好。當然,慎用不等於少用甚至不用,善用也絕不是濫用的藉口,在實踐中必須堅持當用則用、不枉不縱,既要防止錯把少用當慎用、當用不用的情況,也要杜絕錯把濫用當善用、違法使用的問題。

二、處理好審查與調查的關係

建立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實現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有序對接、相互貫通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留置對象多數具有黨員身份,同時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在留置實施過程中必須運用好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兩把尺子”,實現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順暢銜接。比如,對具有黨員身份的留置對象,除辦理政務立案手續外還應辦理黨紀立案手續,特別是採取留置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不具備對留置對象黨紀立案權限時,應當及時通報有關機關或單位予以黨紀立案,審查調查終結後將違紀違法問題案卷移交有關機關或單位作出黨紀處理;對擬移送檢察機關的具有黨員身份的留置對象,應當嚴格落實“先處後移”要求,在移送前做出黨紀處分。

三、處理好執法與司法的關係

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在留置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監察法與刑法、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對接。留置措施使用前擬留置對象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與有關機關協商一致後辦理。留置措施使用中所取得的證據特別是訊問所取得的證據必須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要求取得,並通過嚴格執行留置場所24小時全方位無死角監控、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等制度,促進依法文明取證,防止出現有非法證據被排除的情況,確保證據經得起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對留置調查後擬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案件在進入案件審理階段後可以書面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批准移送審查、提起公訴後應與檢察機關做好交接,實現留置措施與司法強制措施的平穩轉換。留置對象既涉及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又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及時與有關機關協商後依法處理。

四、處理好時間與質量的關係

堅持質效並舉,在遵守留置時限規定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辦案質量,在保證辦案質量基礎上儘可能縮短留置時間,是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一方面,要牢固樹立質量意識,秉持時間服從質量的觀念,堅持實事求是,按照規律辦事,不能違背工作實際和辦案規律片面強調快查、快結、快移,對3個月留置時間內不能辦結的案件該延長的應當報請延長,確保在留置期滿30日前移送審理,保證有效的審理時間,通過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同向發力,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維護好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要嚴格落實留置時限規定,科學佈局留置案件啟動、調查、審理、移送等環節工作,通過紮實的初核為留置案件突破、處理打下良好基礎,通過審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等舉措提高效率,確保在法定留置期限內辦結案件,力求實現優質前提下的高效率。

五、處理好辦案與安全的關係

切實強化“沒有安全就沒有辦案”的理念,牢牢守住留置安全底線,這是工作要求,更是政治要求。採取留置措施必須把安全擺在重要位置,決不能只顧辦案、不講安全。在採取留置措施前,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全面瞭解掌握調查對象情況,綜合評估安全風險,對符合留置條件的果斷依法予以留置,有效防範安全事件發生。對擬留置對象身體狀況不明或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不採取留置措施。在留置過程中,必須切實保障留置對象合法權益,妥善安排好留置對象的飲食、休息,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在留置場所和看護隊伍建設管理方面,積極推進標準化、信息化留置場所建設,著力推進職業化、專業化看護隊伍建設,明確安全標準、安全要求、安全措施和安全責任,盡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隱患。

(張烈紅 作者單位:湖北省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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