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國際貨物買賣中出現的問題紛繁複雜,尤其是關於貨物買賣合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視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短髮展,很多公司採用電子郵件與客戶進行商事交往,因為目前這種形式證據的證明效力還存在較大爭議,所以公司在發送正式文件時儘量不要用電子郵件形式。因為書面合同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和較高的證據效力,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建議當事人特別注意採用書面合同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最好保存書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畢後一定時間。對於合同的修改也應該以書面形式來進行,而不能以電話溝通了事。

二、 簽約方名稱要準確,簽約日期地點要寫明

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合同的首部簽約雙方的名稱第一次出現時應當寫全稱,並且應當與商業登記文件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合同上所加蓋的公司印章的內容一致,以免引起爭議。如果合同採用代表人簽字生效的方式,那麼準確寫明簽約方名稱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時將簽約方的營業登記文件的複印件經蓋章確認後作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寫明簽約日期與地點,這些內容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訴訟管轄等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管轄地點的情況下,更是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三、品質條款的約定需謹慎

品質條款,是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它是當事人提出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拒收並可提出索賠。如果合同中品質條款不明確,或沒有約定品質條款,買方則可能失去索賠依據。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貨物品質、規格問題發生爭議是比較常見的,所以在品質條款中對貨物規格、型號、顏色、材質等進行明確具體且操作性強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前述案例中的A公司向B公司索賠過程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對貨物的質量約定不夠明確。

品質條款的制定應該注意科學性、嚴密性和準確性,並且應該便於執行。一切空洞的詞語應該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藝”、“優質產品”等均不宜使用,因為無法據以確定賣方所交貨物是否違反合同規定。對於有些複雜的產品(如成套設備),鑑於技術規格複雜,內容繁多,在合同中難以評述的,可以列入附件,並註明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此,我們想特別指出,對於憑樣品交貨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對樣品的選擇,不要一味為了達成合同而提供質量過高或過低的樣品,而且應該做好樣品的封存工作,並不是簡單的拿一個產品出來就可以作為貨品質量標準。

四、仲裁機構應選定

仲裁是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一種比較經濟、快捷的方式。仲裁協議是合同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它是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的前提條件。仲裁協議需約定明確,如僅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裁決是不夠的,必須寫明具體由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最好將仲裁適用的仲裁規則和法律也進行有效約定。

在這裡我想指出,並不是約定本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就一定有利。以上述案例為例,如果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韓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裁決,那麼假設仲裁裁決對A公司有利,但是B公司拒不執行仲裁裁決,則由韓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要想得到中國司法機關的承認和執行,還要履行一系列的認證手續,並且最終不一定能夠得到承認和協助執行。所以對於仲裁機構和適用法律的選擇,一定要結合合同雙方的實際交易情況,選擇對爭議解決和仲裁裁決執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國,涉外商事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推薦的示範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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