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達成的賠償協議書,還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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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交通事故後達成的賠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旦雙方簽字,一般不宜再反悔。

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可能提出反悔。但是,反悔是否有效,關鍵要看提出反悔的當事人是否有合理的反悔理由,以及對方是否提出相關抗辯。以下幾種情況,當事人提出反悔有可能成功。

1、協商時有脅迫、欺騙、濫用代理權等問題。這個需要提出反悔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

2、對傷害事實有重大誤解。例如簽訂協議時針對皮外傷,雙方議定2000元一次性解決,但是後來經進一步檢查傷者有腎破裂,需要鉅額醫療費。

3、雙方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例如雙方協議包括誤工費、醫藥費、陪護費、住院生活費補貼,但是沒有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4、簽訂協議後產生了新的損害事實,且數額巨大。如原來診斷腹部外傷,經簡單治療即可出院。雙方議定一千元處理完畢。但是十日後傷口嚴重感染危及腹內臟器,需要鉅額醫藥費。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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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權損害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一旦達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賠償協議書上簽名或捺印,協議內容一般應認定為真實意思表示,除非持相反主張的一方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欺詐脅迫或其他情形);

3.顯失公平的協議,一方有權在知道事由起一年內申請法院撤銷。但其認定,要結合案情,運用社會經驗法則具體分析,法官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4.存在以下情形,受害人可以諮詢律師起訴:

1)屬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形成的損害,但在和解時未發現且未對該損害納入和解內容,協議履行後發現該損害事實且應賠償金額較大的。例如,和解後受害人才發現其脾臟受損且經認定屬於糾紛形成,脾臟後被摘除(已構成傷殘等級)。

2)屬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形成的損害,和解時對該損害已納入和解內容,但協議履行後該損害擴大超出預期,傷情惡化需要較大費用治療的。例如,和解金額包括後續治療費共計2萬元,後受害人傷口出現當初未預料的敗血症,治療花費10萬多元。

3)屬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形成的損害,但和解協議未明確對該損害進行了賠償,且應賠償金額較大的。例如,和解後受害人骨折處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而原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了殘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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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達成的賠償協議與受害方在該次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存在較大懸殊,並且雙方達成的協議尚未實際覆行,也末經司法確認,受害方是可以明正言順反悔的。反之,如果施害方在協議中同意賠償的數額極大的超過了受害方的傷害和損失,同樣雙方達成的協議尚未實際覆行,也末經司法確認,施害方也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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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悔。如果出入不大,儘量不要反悔,別佔了便宜丟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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