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繡未央》小說一審被判抄襲、賠償原作者13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錦繡未央》小說涉抄襲一案有新進展。今日上午(5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錦繡未央》中116處語句及2處情節與沈文文《身歷六帝寵不衰》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涉及近3萬字,已構成對沈文文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判令周靜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複製、發行及網絡傳播,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及合理支出1.65萬元;噹噹公司立即停止銷售。

《锦绣未央》小说一审被判抄袭、赔偿原作者13万元

庭審現場。通訊員 謝雨佳 王珺婷 攝

《錦繡未央》被指抄襲580句語句和2 處情節

沈文文訴稱,其以“追月逐花”為筆名創作了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其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該作品於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藝出版社出版,深受讀者喜愛。後發現周靜以“秦簡”為筆名創作了小說《庶女有毒》,更名為《錦繡未央》,並在該書中未經許可抄襲了沈文文創作的《身歷六帝寵不衰》中的580句語句和2處情節。這些抄襲的文字雖分散於《錦繡未央》一書的不同段落,但無論在語句表達、人物塑造、情節結構、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此外,周靜將小說《錦繡未央》在“瀟湘書院”等網站上登載,並在江蘇文藝出版社分冊出版。周靜的行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噹噹網對圖書《錦繡未央》進行了銷售。請求法院判令周靜及噹噹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周靜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9.4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65萬元。

庭審中周靜的代理人辯稱,沈文文不是《身歷六帝寵不衰》的作者,其無權提起本案訴訟。沈文文主張的語句抄襲中,有11句為其他小說已發表過的內容,其他語句大多為慣常表達。情節抄襲中均為公知領域題材和慣常寫法,並非沈文文獨創,且並不相似。《錦繡未央》一書稅後獲利僅6萬元,該書改編電視劇、漫畫、遊戲等均由“瀟湘書院”所為,目前“瀟湘書院”已將網絡版《錦繡未央》下線。

《锦绣未央》小说一审被判抄袭、赔偿原作者13万元

《錦繡未央》小說一審被判抄襲。通訊員 謝雨佳 攝

法院一審判定抄襲 賠償原告1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一書註明的作者為“追花逐月”。根據該書署名情況及作者介紹,結合該作者出版其他書籍時載明“追花逐月,真名沈文文”的事實,可以確定沈文文為《身歷六帝寵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周靜雖否認沈文文享有該書著作權,但並未提交證據,故對周靜的該抗辯意見未予支持。

法院認為,對於相同或相似的語句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判斷,不應將句子甚至短語或字詞進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對比,還應結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數量,考慮上下文的銜接,將被控侵權的語句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沈文文指控的580句語句侵權部分,可歸為127處。將其中116處被控侵權語句迴歸於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結合上下文銜接進行整體比對,可以認定上述語句具有獨創性,不屬於文學作品的常見表達。

沈文文所列的兩處情節即“二月出生”“寄養鄉下”。兩書在上述情節中,均塑造了“被棄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婦”“棄女的皇帝/丞相父親”等非常具體的人物;設計了“大門打開一個靈動秀美但衣衫襤褸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場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拋棄”“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時候幻想回家卻徒增痛苦”等具體的矛盾衝突;兩書均將上述情節置於開頭,從而引出蕭美兒/李未央的傳奇故事。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錦繡未央》在116處語句、2處情節與《身歷六帝寵不衰》一書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周靜抄襲他人作品的主觀故意明顯;故判決周靜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複製、發行及網絡傳播;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銷售;周靜賠償沈文文經濟損失1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65萬元;駁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判決結果,雙方代理人均表示需回去詢問當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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