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案例

珠海市香洲區**家園小區某業主以在小區業委會選舉過程中其未簽收選票和表決票以及成立業委會的決定未符合“雙過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業主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公告》。案件經一審、二審審理,最終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及裁判結果

案例中的原告即小區業主請求撤銷業主大會作出的《**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公告》,公告內容為召開業主大會並通過選舉成立**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並不必然侵害原告作為業主的特定利益,因此原告的起訴不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業主大會的召開,業委會的選舉成立,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

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選舉中的糾紛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範圍,原告也不享有訴權。綜上,原告的訴請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及裁判結果

上訴人訴請撤銷業主大會籌備組作出的《**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公告》,該上訴請求針對的是業委會的成立行為,是對業委會的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

業主的撤銷權訴訟應當限於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做出的決定,對於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爭議,不屬於民事爭議,有關業主對選舉結果提出異議並要求撤銷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對其起訴應不予受理。

綜上,上訴人提出本案符合受理條件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判例中的業主因對業委會的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而提起業主撤銷權之訴,請求人民撤銷業主大會籌備組作出的業委會成立的公告,想通過訴訟達到推翻業委會的目的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撤銷權之訴,針對的僅是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作出的決定,而不適用於對業委會的成立有異議的情形。

業委會的產生是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的,如業主對業委會的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認為成立業委會的決議及公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則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向小區所在地的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如訴至法院請求解決將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屬於民事審理範圍而被駁回起訴。

附:(2017)粵04民終8871號民事裁定書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居住美好生活(305)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撤銷業委會?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免責申明,文章內容系轉載的,轉載內容為原作者觀點或資料整理而成,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內容為原作者觀點,並不代表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小區生活鬧心事,小區建設成功案例,業主委員會動態信息,圍繞小區鄰里和睦、和諧建設話題,關注後私信微信聯繫

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