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成為徵收方強拆化工廠的保護傘?那可不行!

公共利益成為徵收方強拆化工廠的保護傘?那可不行!

“律師您好,我在安徽經營了一家化工廠,前段時間聽說要環境整治,化工廠被列入整治範圍,但是我的化工廠屬於合法經營,各類證件都是齊全的,徵收方要求我搬遷,我心想著你要是給我合理的補償,那我肯定說搬就搬、絕不拖沓啊,沒想到徵收方說我汙染嚴重,沒有補償,還強行拆除了我的工廠,我找到相關負責人,那邊說是拆除化工廠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他們不會負責的。但是就算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你也不能損害個人利益啊,我現在都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才好……”小編聽到當事人的描述也是非常痛心,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可知,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進行相關的徵收活動。但是在實踐中,很多時候公共利益卻成為徵收方強拆的保護傘,此時被徵收方究竟該如何維權成為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今天小編就針對這一問題為大家提供解析。

公共利益成為徵收方強拆化工廠的保護傘?那可不行!

首先,大家得明確,究竟什麼樣的利益才屬於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應當如何進行界定。早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公共利益並沒有進行詳細的解釋,導致被徵收方的權益經常受到損害。隨著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大家對“公共利益”的範圍的界定才有了一個簡單的標準。該條例採用列舉和兜底的方式對“公共利益”的範圍在立法上進行了簡單的闡述,主要包括:

(1)國防和外交事業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體育、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社會福利、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成為徵收方強拆化工廠的保護傘?那可不行!

同時,即便徵收行為時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能代表強拆行為的合法。在徵收項目中,強拆行為的實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進行,即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在上述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強拆。

上述案例中徵收方以公共利益為藉口強拆化工廠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徵收方只能提供證據證明廠房強拆確實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強制執行的程序合法,否則肯定屬於違法行為!

公共利益成為徵收方強拆化工廠的保護傘?那可不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