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法官法職業保障

新法官法對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的職業保障設專門條文進行規定,對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訂法官法的決議。新修訂的法官法有八章六十九條,對法官的權利義務、遴選、任免、管理、考核獎勵及職業保障等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完善。

新修訂的法官法在第七章專門設立法官的職業保障一章,除將原法官法中第十二章的工資保險福利的相關內容納入其中外,對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等作了全面規定,對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的職業保障設專門條文進行規定。法官法相關規定的完善對法官在遭受不實舉報甚至誣告陷害時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法官法回應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法官的現實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在訴訟利益未達到時,尤其是敗訴一方當事人,基於各種不滿心理進而舉報法官,具體情況主要表現為:(一)涉訴信訪舉報。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或敗訴之後為了引起重視或表達不滿情緒而在沒有任何具體線索情況下進行的相關舉報。(二)打擊報復式惡意舉報。表現為造謠中傷、以偏概全、一信多投或多次重複。誣告者往往明知舉報的內容失實,但極力以誣告行為來傷害被舉報的法官,其表現形式基本為匿名舉報。

公正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官理應接受人民群眾對依法履職盡責、公平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監督。然而毫無證據地對法官的不實舉報甚至是誣告陷害,不僅損害人民法院形象、浪費紀檢監察資源,而且對真正為民司法、幹事創業的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工作積極性甚至是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注意保護那些敢於負責、敢於擔當作為的幹部,對那些受到誣告陷害的幹部要及時予以澄清,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

因此,此次新修訂的法官法明確將法官遭受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等情形下的職業保障進行規定,既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法官依法履職,更是回應了現實需要。

二、新法官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法官相關權益保障進行明確規定。

新法官法修訂前已有相關規定對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的法官權益進行保護,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2017年2月7日),對保護法官權益的具體措施的形式進行了列舉,比如所在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或者新聞發佈會等形式進行澄清。然而,此前的相關規定對於誣告陷害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人如何進行處理尚無特殊規定。而且,紀檢監察部門在處理信訪舉報過程中如何對誣告陷害進行認定尚無相關化的可遵循的規定。法官法的修訂對法官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的重要內容進行了承繼,並提高了立法層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法官相關權益保障進行明確規定。

三、新法官法對法官相關權益保障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

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對於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新修訂的法官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對該條文的相關內容,筆者從實施層面作如下解讀。

(一)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的認定。不實舉報,是由於舉報人對情況瞭解不確實,而向舉報部門所作的不符合實際的舉報。誣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書面、口頭、網絡、署名、匿名等。誣告陷害的成立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不僅侵犯了被誣告陷害者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所以舉報不實與誣告陷害兩者的主觀意圖有著明顯的差別。筆者認為,對法官舉報不實或者誣告陷害的認定應該進行區別,分情況進行處理。具體的認定相關權責部門依程序進行,比如關於舉報法官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查否後,對於是屬於舉報不實還是誣告陷害可以根據核查情況進行認定。對法官相關權益保護措施的採取應該在權責部門查清事實或作出如實認定之後進行。

(二)是否要以“因依法履職”“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為採取相關保障措施的前提條件。從以往的相關規定和新修訂的法官法來看,均有“因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的限定語。但實際中,有的不實舉報或者誣告陷害法官的行為可能與法官的具體的職業行為無關,比如誣告法官重婚的行為。有的誣告陷害可能只有紀檢監察部門和被誣告陷害的法官自己知曉,並未讓法官的名譽受到損害(因名譽損害的認定需要造成一定影響),但是對法官自己的內心與精神帶來重大影響。因此,筆者認為,“因依法履行”“致使名譽權受到損害”是否可以作擴大解釋: “因依法履職”可以解釋為因履行公職行為導致或與從事工作相關的,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的依據為針對法官職業的相關禁止性規定;“致使名譽權受到損害”可以解釋為致使一定範圍內的不良影響或自身榮譽感的嚴重損害。

(三)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的具體措施。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法院內設監察部門與法官權益保護委員會、新聞辦等部門針對舉報的影響範圍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一是紀檢監察部門對已經查實的不實舉報及誣告陷害情況應及時反饋給法官所在單位及本人。建議紀檢監察部門在核查結果方面要對無證據查否了結與經核查後沒有相關舉報問題進行區分。二是以內部通報的形式澄清正名的需徵求本人意見。證明澄清為了更好地保障法官的合法權益,因此徵求法官本人意見是必要的前提條件。三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信訪舉報影響範圍較大的,應利用官方網站、媒體等方式進行及時予以澄清,以維護人民法院的整體形象。同時應重視被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法官的思想工作,及時心理解壓。

(四)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責任的追究。高度重視羅列罪名、造謠中傷、一信多投、多次重複的信訪舉報,對於查證屬實具有誣告陷害行為的舉報人,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進行追責或移交公安機關。高度重視通過信息網絡平臺進行的公開舉報,對於查證屬實具有誣告陷害行為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追責,並及時澄清真相。應正面引導與反面通報相結合,積極宣傳誣告陷害相關法律法規,著力構建合法有序的信訪舉報環境。針對性質惡劣的誣告者,要堅決運用黨紀國法進行懲戒,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曝光,讓誣告者知敬畏有收斂,切實保障法官權益。(李 程)

(原文鏈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5/07/content_15498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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