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出現這些問題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後,經常有購房者萌生想要退房的想法,這種想法往往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那在法律規定下,哪些原因可以退房呢?

法律規定:出現這些問題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一、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開放商隱瞞抵押、拆遷安置房、出賣給第三方等事實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比如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未告知買受人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賣給購房者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根據法律規定,該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退房。

三、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退房

在購房時經常出現實際面積和合同約定的面積存在一定的誤差的問題,在買賣合同上,可以基於雙方意見表示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話,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四、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買受人有權退房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按照該條規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論是房屋交付前還是交付後,買受人均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這裡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須以有資質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據。

注意:實踐中,這種情形很少見,因為,如果房屋連主體結構(也包括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都不合格,那就是名副其實的危房、豆腐渣工程。

五、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使用,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結合《建築法》第62條規定,房屋質量,除了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外,還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上下水管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六、房地產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七、套型與圖紙設計不一致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八、開發商遲延交房,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開發商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超過一年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雖然購房者維權意識增強是好事,但切忌盲目維權。退房是對合同狀態的一個重大變更,基於我國法律儘量維護合法交易的立法精神,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實際退房時,多數以雙方購房合同為準,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約定退房條件,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慎重,謹防落入合同陷阱,必要時也可請律師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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