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地方金融監管法律政策梳理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由高速發展轉至高質量發展,金融隨之也轉向高質量發展。在如何實現金融高質量發展的途中,監管自然是起到重要督促作用。因此,"一委一行兩會"對我國整體金融加強監管,但因地方金融的差異性,地方金融局也需要對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強度更甚,如此,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便陸續出臺,那麼,都有哪些省份已出臺了呢?其效力如何?影響又如何呢?

一、我國法律體系


(一)我國法律位階


根據憲法和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我國法律位階如表1:

表1 我國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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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根據我國法律位階,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屬於什麼位置呢?以四川省為例繼續分析。

(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法律位置


據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資料顯示,《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起草工作於2016年10月正式啟動,通過調研、論證,召開立法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018年6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9月經過省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第30號公告,《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NO:SC1328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適用於四川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七十七條,《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是地方性法規,也是四川首部關於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有不少省份也開始啟動或者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制定工作,當然也有少數省份已經出臺了其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下面,筆者首先解析有哪些省份已經出臺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原因何在?

二、當前已出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省份

如表2,山東、河北以及四川是目前為止已經出臺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三個省份。其中,山東是全國最先出臺的省份,至今距離出臺已經3年了;其次是河北省,出臺近2年了;四川是3月28日出臺,7月1日實施。三省份相比,四川省出臺、實施時間最晚。

表2已出臺地方金融監管理條例的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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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目前為止,我國僅有3個省份出臺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雖然出臺的省份不多,但是也可以看到我國地方金融發展正在不斷規範化。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促使這3各省份率先出臺地方性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呢?

第一,中央監管與地方監管兩監管體系的形成。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以來,其監管也隨之變化、規範。如今中央層面的金融監管體制新框架是"一委一行兩會"。相比之下,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可謂進程十分緩慢,直到2015修正的《立法法》之後,地方才陸續掛牌成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陸續準備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法規,但是出臺速度極其緩慢。考慮到地方金融差異化發展,在遵循憲法及其他重要法規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條)。基於此,建議由省人大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界定地方金融的含義及金融機構和金融業態,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目標、原則、對象、主體和內容等重要事項,並以《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作為"母法",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再製定監管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為地方金融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加強金融風險防範需要地方監管部門的配合與助力。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髮展,對其的監管越來越複雜,監管要求也在不斷增強,但是中央所持資源並不足以支撐其監管所需,中央可以對金融行業進行很好的監管,但是對於金融行業裡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金融機構和轄內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的地方性監管卻效果不足。此時需要地方監管體系發揮作用。

第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促使《條例》出臺加速。地方金融發展需要更加規範化以促進其健康發展。鑑於數據的可得性,如圖1,在2017年,就已經出臺《條例》的3省份看,山東省實現金融業增加值3651.56億元,同比增長8.53%,金融業增加值佔GDP比例僅5.03%;河北省的數據依次是2053.44億元、18.61%和6.04%;四川省的數據依次是3203.27億元、17.36%和8.66%。這3省份的以上三個指標數據相比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來說並不全部可觀。正因為如此,更需要更快出臺地方性金融監管法規,推動地區金融發展。

圖1 2017年各省金融業增加值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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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出臺的影響


(一)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對象更明確,監管力度更強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將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權益類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等地方金融組織納入適用範圍。《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準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將地方金融組織監管細化,監管目標更加明確。具體如下:

  • 1.小額貸款公司

應當在批准的區域範圍內,按照小額、分散、信用原則,為農民、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小微企業、農業經營組織等提供貸款和相關諮詢服務。

  • 2.融資擔保公司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 3.典當行

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經營業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在典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典當物。

  • 4.融資租賃公司

依照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 5.農民專業合作社

開展信用互助業務,應當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建立完善決策科學、制衡有效的治理結構,有效保護社員合法權益。

  • 6.交易場所

應當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原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准入管理,加強交易信息系統和資金賬戶安全性建設,提供優質高效安全服務。

(二)FinTech:成都出臺國內首個金融科技企業認定標準

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加強的情況下,在合規前提下尋求創新無疑是最好的競爭途徑。而金融科技已成為驅動金融創新發展的強大動力,也成為研究機構與企業爭相佈局的著力點,這無疑將進一步推動 FinTech 的發展。成都正好抓住金融科技風口,發佈的《關於支持金融科技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創新性提出了國內首個金融科技企業分類認定標準,並針對金融科技企業出臺了一系列"真金白銀"的獎補政策。其中,金融科技企業的指的是在成都市設立並主營區塊鏈、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生物識別等相關領域的企業。

(三)RegTech:更好更快發展

地方金融強監管下,為提高監管效率與質量,降低監管成本與資源浪費,監管機構必然會尋求更加科學的監管手段,RegTech 無疑是實現其目的的重要手段,這將推動RegTech的迅速發展。

四、小結


在中央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同時,地方金融監管也在隨之加嚴。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在我國法律體系的位階屬於地方性法規,對地方金融組織發展具體重要監管效力,同時促進 FinTech 和 RegTech 更好發展。我國目前為止,僅有山東、河北、四川出臺了地方金融監管條例,且前兩者均已實施,四川在201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以上三省也在陸續出臺配套細則。除此之外,也有四省開啟動條例出臺工作,天津已擬定草案,北京準備立項論證,浙江擬定意見稿,江蘇開始準備工作。但是就已發佈的三省《條例》中,並未列入P2P、股權眾籌等新興企業,一方面意味著此類企業還可以繼續相對"自由"發展,另一方面意味著或許此類企業的監管另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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