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稿)

青島市市南區重實效 狠抓師德教育

【參閱】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健全我區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進一步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令第18號)和《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結合我區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處理種類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

第五條 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第六條 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七條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不得增加薪級工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條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任崗位等級的崗位,不得增加薪級工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條 受到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係。

第十條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

第十一條 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二條 對違反師德規定已受處分,並再次違反相同師德規定的,應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 教師違反師德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在處分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清退或上繳。因違反師德規定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對配合調查、相關事實交代清楚且主動悔改的教師,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對隱匿、偽造或銷燬證據妨礙調查,或以對抗方式拒不配合調查的,應從重處分。對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免於處罰。

第十五條 教師有本細則第三章列舉行為受到處分,並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六條 因單位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應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並取消該單位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七條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第三章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

職業道德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八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宣傳個人宗教信仰或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歧視、孤立、侮辱學生,虐待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拉幫賄票。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一)組織學生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洩露學生與家長的信息。

(十二)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論的;

(二)參加非法組織(集會)的;

(三)工作作風散漫,一學期內無故累計出現5次及以上上班(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曠工或擅自調課等情況的;

(四)無重大疾病、突發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

(五)有酒後上課、課堂上吸菸、無故接聽或撥打電話等行為,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經批評後仍不改正的;

(六)參與博彩娛樂或工作期間炒股、網購、玩電子遊戲等,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七)因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引發家校間、師生間糾紛,無正當且充分理由擅自剝奪學生在校(班)平等學習機會或參加集體活動權利,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體罰或以侮辱、歧視方式變相體罰學生,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在校內外從事有償補課,或受他人、社會培訓機構邀約參與有償補課,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謀取私利的;

(十)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數額較小的;

(十一)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宴請的;

(十二)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的;

(十三)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十四)向學生及家長推銷圖書、報刊、學習和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謀取經濟利益的;

(十五)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務評審、教育科研等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六)因在公共場所言行與教師身份不符,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給單位或教師群體帶來負面影響的;

(十七)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未在第一時間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八)通過網絡等方式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或社會穩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九)洩露國家機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過掌握或知悉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尚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

(二十)有其它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其他處分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參與非法集會或通過非正常渠道(包括網絡)和方法反映訴求,或發佈、傳播虛假信息,影響教育教學秩序,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二)作為非法組織主要骨幹的;

(三)組織教師開展有償補課,或組織、強迫任教班級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向學生及家長暗示或直接索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尚未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詆譭、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幹部教師,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六)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弄虛作假、捏造事實等不端學術行為的;

(七)有其它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公開詆譭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或通過網絡等方式擾亂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

(四)組織非法組織或脅迫他人參加非法組織的;

(五)毆打與欺凌學生,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七)索要家長、學生財物,或組織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數額不滿五千元人民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

第二十二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二十三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出現重大師德師範問題;

(七)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四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

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及教育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十八條列舉的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六條 對教師的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單位提出建議,學校(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學校(幼兒園)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幼兒園)提出建議,學校(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單位提出建議,學校(幼兒園)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幼兒園)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單位決定並解除其聘用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師德教師的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所在學校(幼兒園)應及時取證、上報並做好證據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門應及時立案並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協助;

(二)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認定的事實及處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做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給予處分、免於處分或者撤銷處分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書,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處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和有關部門時應實行簽收制度;

(六)將處分決定存入教師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第二十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一般應當面通知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30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處分解除

第三十條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況的,處分期滿後,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如教師本人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後1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三十二條 教師處分解除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第三十三條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教師是指局屬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育研究中心、少年宮、少兒體育活動中心、少年兒童競技體育運動學校的事業編制教師、聘用制教師、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幼兒教師。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參照執行。

在市南轄區設立並在市南區年檢的民辦學歷學校教師、市南轄區內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教師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市南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解釋和修訂,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印發的《市南區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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