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到一串鑰匙後,他做了什麼居然被批捕?

岑溪一男子去某超市閒逛時,撿到一串電動車鑰匙,然後興奮地在附近狂按車鑰匙上的解鎖鍵,找到車輛後迅速將其開走。近日,岑溪市檢察院以黃某涉嫌盜竊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件詳情

2019年4月18日晚上21時許,犯罪嫌疑人黃某在岑溪市商貿城某超市閒逛時撿到一串鑰匙,看著手中鑰匙帶有車子的遙控器,黃某的貪念油然而生,決定到附近碰碰運氣,看能不能找到該鑰匙的車子。隨後,他拿著鑰匙到商貿城附近尋找該輛車子,通過狂按電子防盜器的解鎖鍵,使車輛發出聲響的方式,在商貿城后街找到了一輛電動車,並利用撿來的鑰匙迅速將其開走。半個小時後,心“大”的黃某將電動車開到岑溪市大廣場看演出時被車主扭送到派出所。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黃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涉嫌盜竊罪,遂作出上述批准逮捕決定。

普法時間

【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男子撿到一串鑰匙後,他做了什麼居然被批捕?

因一念之差,黃某觸犯了法律並將受到相應的刑罰,小編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切莫行差踏錯,以致追悔莫及。還有就是車主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鑰匙,鎖好自己的車,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要讓小偷有機可乘。

男子撿到一串鑰匙後,他做了什麼居然被批捕?

(來源 | 岑溪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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