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冰山上的來客772




如果做一件事情,別人不願意配合我們,或者我們影響了對方的利益,或者對方不喜歡我們。

物業公司不配合成立業委會非常正常。除非一個小區真的不掙錢了,否則沒有哪個物業公司願意在別人的監督下幹活。尤其是我們的很多業主,口口聲聲要追回公共收益、解聘物業公司,一副斷人財路的姿態,物業公司躲還來不及呢,怎麼可能配合?

但物業公司不是業主,他不敢明目張膽的阻止。

社區、住建部門作為政府的代表,一般希望小區管理良好,這樣他們才會省心。如果不配合,可能是破壞了他們的原有利益,或者其它業委會的成立和運作讓他們心有餘悸吧?

假如社區或住建部門收受了物業公司的好處,換家物業他們應該一樣可以收受。物業打點的費用,一定是公司財務自己運作出來的,與業委會無關,也不會讓業委會知道,不會因為成立了業委會而斷了財路。

對於住建部門或社區來說,這家物業公司雖然打點但管理老有投訴,換家物業公司一樣打點但結果可能會變好,如果你是他們,你會選擇哪個?除非社區或住建部門明確知道,這個小區要換的物業公司一定不會打點,否則,來自於社區或住建部門的阻力不會太大。

社區或住建部門的不支持,或許來自於對業主或已成立的業委會的偏見。

部分業主帶著敵意溝通,讓相關部門反感。有些業主骨子裡就認為相關部門收受了物業賄賂,一定會處處設置障礙。相關部門依法給出的指導建議,在業主眼裡可能就是成心設卡,或者投訴,或者質問,或者在業主群裡散佈相關部門故意阻止的言論,或者動員業主給政府施壓。如果你是相關部門,你會用什麼樣的心態接待業主,又會用什麼樣的行為協助推進?

部分已經成立的業委會的運作,讓相關部門有所顧忌。不是所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都天下太平,相反有些業委會出現了表決造假、謀取私利、惡劣對待業主、鼓動業主非理性維權,反而增加了小區的矛盾,業委會的這些行為也給相關部門留下了心理陰影:即將成立的業委會,會不會也會那樣增添麻煩?

成立業委會是出力不討好的工作,有公益心願意提升居住環境的業主,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與物業公司溝通時,尊重經濟規律。應表達出允許物業公司贏取適當的利潤,可以協助調解物業糾紛,動員業主繳納物業費。同時強調物業公司應遵守契約精神,落實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的權責利可以補充約定。

與相關部門溝通時,降低對方顧慮。態度誠懇地表達業主訴求,認真聆聽對方的指導意見,不同意見時語氣平緩的溝通,承諾依法理性維權,按規定推進小區表決,公開接受業主監督,動員業主遵守管理規約,監督物業提升小區管理水平。

你尊重別人的時候,得到的應該也是尊重。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一些小區提供幫助。

如果這樣,依然得不到支持配合,您需要留存證據,必要時到紀委那兒一擊中的了。

本人希望通過多個小區的經驗教訓,理性討論小區物業管理問題,與您一道,探尋解決方案。歡迎關注、交流、拍磚,如需幫助,可私信我。


姜姜聊物業


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這一點我有很深體會。因為當年我所住過的一個小區,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首次成立業主委員會,我被推選為業委會籌備組,其成立過程,可謂艱辛之極。

當時的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讓業主們意見很大。主要的導火索就是從電梯時常出問題開始,畢竟業主搬進來還不到一年時間,於是就要求物業公司加強保養,可是怎麼提意見,也不見好好保養,電梯就是時好時壞,好多次一關就是半小時以上,嚇得一些業主不敢乘坐電梯。

這個時候,物業公司竟然想著要動用住房維修基金。起初一些業主並不知情,也就簽了字,但有知曉規則的業主提出來,這沒有到動用維修基金的地步,在物業費裡,是有電梯維保資金的。

維修基金的動議被否決了,物業公司竟然想出了一記昏招,請來有關部門以質量安全為由,直接查封了所有電梯,這下導致了與業主們之間的衝突,畢竟這是近三十層的住房,又有那麼多的老人、小孩,每天都要上下讀書。

正是在這樣的情形下,業主們有了炒掉物業公司的心思。於是開始謀求組建業主委員會,走法律維權程序。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建業主委員會似乎很簡單,只要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通過就行了。然而真要走到這一步,卻有很多的阻礙。

一是有些業主的自治意識並不強。在利益受損的時候會發牢騷、提意見,但要他們出面時,往往又以工作忙碌而推脫,這種人只是享受利益的成果,卻不肯做半點事。於是,想要開一個成功的業主大會,都很難,畢竟需要一定的人數比例。

記得我們小區召開了幾次業主大會,人數都沒有過半。後來的投票,除了現場投票之外,還加入了書面投票程序,才使得業主委員會選舉成功。

二是有些社區不太配合業委會的成立,主要在於職權方面的尷尬。他們覺得,這個業委會與他們沒有多少關係和利益。有社區主任坦言,他們往往與小區沒有多少交集,他們的職權、管理也難以滲入小區,小區更多的是聽有關部門的話。

三是有些部門不太配合業委會的成立,可能出於利益的考量。不少物業公司往往與住建、房產商存在千絲萬縷之利益聯繫,所以他們不想有個業委會出來約束。有的小區雖然有個業委會,可能也不是選舉的,只是掛個名字裝樣子。

當前,物業糾紛已經成為主要矛盾糾紛之一,是城市的一大不和諧因素,有的小區物業甚至可能涉黑涉惡,需要引起重視。

在這裡面,關鍵要落實權利和定位的問題。一是明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他們才是小區的主體和老闆。這個主體和老闆,必須要有人撐腰和支持,這個必須由街道和社區行使。因此建議將業主委員會納入社區下屬的一個自治機構,來進行系統規範管理。

二是明確物業公司服務的定位,不能讓他們成為管理者。物業公司不能預先由房產商指定,前期物業建議由社區臨時負責,並且不收取任何報酬。待小區業主委員會組建之後,再向社會公開招標物業公司,或是決定是否實行業主自治。


碧翰烽


這個作為一個曾經為小區成立業委會而跟物業,跟各主管單位鬥爭,爭取業主支持的我來說,應該是很有發言權的。下面我們來分析為什麼這些單位不支持成立業委會。

1.物業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擁有一定的財務自主權。因此上下打點各方面的關係是必然的,也只有上下的關係弄順了,他們做事自然就方便多了。盜用維修基金,私吞公共收益,亂收費,服務不過關等,那些單位也就直接做了個睜眼瞎。

2.社區應該說是直接對小區負責的,然而,又有多少社區真正接受並解決了業主對物業的投訴?可以肯定的說,沒有。社區作為直接關係小區的組織,物業的打點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社區在物業提出維修基金要求時,完全可以利用維修區域5人簽字而動用維修基金。

3.住建主管單位不配合是因為社區和街道的關係,以及一些上層建築的關係。每個住建主管單位都有個物管科。這個科室就是負責物業進駐小區的資格審核和備案以及維修基金的動用把關的。沒有他們的許可時不可能進駐小區的。特別是維修基金這一塊,是物業利益輸送的大頭。每一個經手的關卡大家都懂的。

4.業委會是一個業主為了維權而產生的自治組織。沒有金錢,沒有權力,也沒有任何可以進行利益輸送的資本。除非業委會真的能夠和這些單位一起勾結坑害業主利益。

從上面應該大家都能簡單明瞭的看出來,利益輸送才是最關鍵的點。物業公司能夠進行利益輸送,而業委會不可能也沒有資本打點關係。物業對上面的主管單位負責,而業委會只是對業主負責。看到這裡,大家都知道為什麼這些單位想盡辦法阻撓業委會成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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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發現很多的回答都是利益輸送的問題,這個答案我不贊同,之前還可能,現在四風問題抓得這麼嚴,政府部門沒幾個敢碰這個高壓線,那為何政府部門不贊同成立業主委員會呢?我們逐個分析一下:

1.物業公司,這個不用分析,大家都懂,物業公司沒道理贊同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來管自己。

2.居委會,居委會是幹麼的?涉及很多民生的事情都是他們負責的,他們的工作比你們看到的要複雜的多,但是很多事情可以直接找物業來負責,讓物業幫忙做,但是如果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了,物業就不好指揮了,畢竟那些事情不是物業的工作,業主委員會肯定反對物業拿小區的錢幫居委會做事,如果我是居委會,我也不會贊同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來給自己添亂。

3.住建局,住建局在乎的是穩定,只要不給他們添亂就行,而物業一個管理對象是最適合的,不管小區有什麼問題壓物業解決就行了,但是業主委員會就不一樣了,住建局根本指揮不動,就算是有利小區的事情,因為部分業主的不同意,業主委員會一樣沒轍,業主委員會在政府看來就是一個做不了主,還天天沒事找事的部門,你認為政府會贊同成立嗎?


我是柳州的


題主的分析很有道理,我最近在一家物業上班,小區也在鬧,成立業主委員會已提到日程上了。我思考的問題是,如何讓業委會有實權為業主辦事?下面是我的幾點設想供大家參考。

1.業委會轉變成董事會,業委會主住轉變成董事長兼法人代表。這樣小區就可以成立自已的物業公司了。

2.小區有了自己的物業公司,可以招聘經理,保安,保潔,客服,實行董事會(業委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3.以我工作的這個小區為例,業主對保安,保潔都設啥意見,就是怨物業費高,怨物業領導辦事不力,拖,該花線的項目向上級打報告,幾個月也難批覆。有了自己的物業公司,少了環節,省多少錢大家心裡有數。只要給現有保安,保潔漲工資,大家都願留下的,物業移交也順暢多了。

4.有了自家的物業,實行財務公開。今年結餘滾下年,鼓勵物業利用小區資源賺錢,這樣小區業主家的物業費,從此只跌不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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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業主委員會這是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反映業主訴求的正確之路,但要走上這條路,確實很難,本人認為有以下難點:

1.社區,住建部門對小區成立業委會不熱心,主要是有些人有成立業委會後的實踐效果並不理解,並沒有達到物業管理條例頂層設計的效果。成立業委會後,不是與物業交流,反映業主訴求,提高服務質量,而是把驅趕物業當成業委會的工作目標,其後果時,物業越換越亂,小區越弄越差,老物業走了,新物業不肯進入,業主自治又管理不了,最後把矛盾推給了政府,政府回頭再找社區,住建部門收拾殘局,亂的原因是業委會是業主推選的,各種決定又是業委決定的,符合法律程序。其他部門又無法插手符合程序規定的業委會,但在事實是物業從小區撤退,大逃亡的現象是每個城市,都有一大批小區物業撤走了,業主愁,政府憂,解決難。過最主要原因,違背了市場經濟法則。

2.由於社會環境,受輿論影響,業委會把不交費這種違規方式做為維權手段,無論電視,媒體都把矛頭指向物業,沒有任何人指責追究業主不交費的責任,社會已經形成了業主不交費理所應當,物業不能有任何對業主生活有影響的舉措,使得物業陷入困境。但是業主不交費在社會上形成了維權的合法手段的共識,現在有越多的小區業主都不交費。不交費維權方法是把雙刃劍,傷物業800自損1000,物業走後,業主自治在業主不交費維權的形勢下,也很難開展工作,也很難長久,也很難使業委會理在氣壯的開展工作,小區和諧安定的局面難以形成,最後業委會也不幹了,又把問題,矛盾推給了政府。

3.新聞導向的偏差,使社區,往建部門,儘可能的迴避小區矛盾,怕引火燒身。在小區最常見的是物業不做為,服務不達標的說法,是否真實,是否代表全體業主的心願和想法,無法證明物業的真實情況。使得小區混亂,在很多的電視報道中.就會出現業主首先違規在先,來質問物業的合法性。例如前幾天的電視報道的是,業主不按規定登記進小區,強行推門對物業耍橫,業主稍微受點傷,惡人先告狀,來質問物業,要求索賠。電視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公平正義的平臺,出現了導向的偏差,不管是住建部門,還是社區街道,誰也不想成新聞焦點。避而遠之是最好選擇。

物業的工作業績,物業服務達不達標,業主是按自己想象滿意為標準,而物業以各級政府制定的標誰,開展服務,標準不同,結果不同業主永遠不會滿意。有個電視報道,業主的三輪車丟了,電視記者,以教訓的口語說物業,物業的工作就是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業主丟了東西,物業就是有責任,業主緊接著提出向物業索賠的要求。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規定了,物業的主要(安防方面)是協助做好安全防範,而記者的言詞超出了物業的職責範圍,報道出在電視上,那個部門還想趟混水呀?

4.小區問題,業主與物業的矛盾糾紛,在沒有破局之策前,仍處於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爭論之中,是物業服務好了業主再付費,還是業主交了費物業才能做到達標服務,這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給出明確規定。破局之策是,把物業與業主都納入誠信管理機制,誰違規,誰就失去誠信,必付出代價。

物業服務標準應建立考核制度。新聞媒.體中的物業不作為的評語,必須是業委會的結論。必須是政府考核的結論,任何個人的說詞,只能代表個人,不能代表全體業主,不能代表政府考核結果,不能代表物業真實的工作評價。依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加強落實檢查制度,撿查結果與個人的收入掛溝,那個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誰不盡責也要付出代價,有成績,給予獎勵和表彰,小區矛盾必定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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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社區和住建部門為什麼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是因為都是從自身利益考慮,沒有從服務業主的角度出發。

1.住建部門:因為目前政府對物業公司的管理方式已經落後於社會發展了,所以業主(業委會)於物業公司的矛盾是天生存在的,很多問題不是那麼容易解決。建設部門和開發商本來就關係密切,這個關係不是業主可以比擬的,兩方有矛盾,要公正廉明不容易,要幫一方就簡單多了。如果成立業委會後,對建設部門壓力就會大一些,所以還是不配合你成立業委會,更省心。

2.社區作為主管單位,對業主個人投訴,完全可以簡單回覆:這個只是你個人意見 不予受理,如果有了業委會,那隻能給予一定的重視,,另外因為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原來的親密關係,也不願意支持業主成立,所以在籌備成立業委會期間,社區和建設部門都不會給你們提供購房業主的聯繫方式,冠冕堂皇以保護個人信息為理由,哪怕你們願意書面簽署保密協議也不會提供,所以一旦籌備期間聯繫不到法定業主人數,就成立不了。

3.對物業公司來說,新樓盤完成,開發商一定是安排自有或者關係密切的物業公司接管,諸多好處大家都明白,單是保修方面,因為新樓盤,樓盤入住率低,,沒有5、6年以上,成立不了業委會,業主靠個人力量,無法維護自身權益,等你成立業委會了,已經過了保修期,開發商可以省很多錢,物業公司因為缺乏監管,隱瞞本屬於業主的收益,虛假開支等等 , 自然更是收益豐厚。

目前的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已經滯後社會發展,亟待解決。

個人看法,歡迎探討。


中醫中藥愛好者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這是《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賦予全體業主的權利任何人和組織都不能剝奪業主這一自治管理的權利。但是提問者要明白,住建部門和社區在這件事上的角色是監督和指導,不是配合。而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委員會的籌備組組長是由街道辦事處人員擔任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這件事上才是協助和配合的角色。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員會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的事情。在成立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省市地方的有關指導意見和程序,不能隨心所願,自作主張。具體做法如下:1.由部分業主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在街道辦事處人員指導下成立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開發商、業主代表組成的籌備小組並由街道辦事處人員擔任組長;3.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小區規約;4.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5.向屬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召開、備案過程,每一步都必須嚴格按照屬地人民政府有關指導意見去做並做好記錄。只要一切都按照法律法規及各省市的指導意見去做住建部門和居委會一定會支持,物業管理企業一定會配合。

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業主員會,是溝通物業與業主的橋樑,能及時的將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反映到物業服企業,減少物業企業與業主的糾紛;能更好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情況;能更好的管理小區公共收入和使用,管理好維修資金的使用可籌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委員會,能更好地規範,監督和協作物業管理企業完成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對物業管理企業來講是一件好事,物業管理企業應該支持才對。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企業要調整物業管理費、使用維修資金及處理有關小區業主公共事務都是不可能的,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對小區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建設部門及社區,更是應該鼓勵引導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小區自治管理的事情,讓業主自己做主,有利於小區的和諧和發展,減少了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壓力。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員會實現小區自治管理,實現了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更好地規範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減少政府不必要行政的干預。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政府都是利好,住建部門、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理由不大力支持。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各地人民政府指導意見,做到公平,公開,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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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苦行僧


我曾經在開發公司工作過。說句實話,我當時是真心推動業委會成立的,因為個人會提出各種匪夷所思的問題,成立組織後,大家坐一起,起碼違法違規的要求沒人敢放桌面上說。而且區房管局也是支持的,局長曾經拍胸脯保證,三個月成立!結果呢?十幾年後因為工作關係我又來到小區,連業主代表都沒有,物業想漲物業費不知道跟誰提,十幾年,只漲幾毛錢,可十幾年成本漲多少!


手機用戶25223172338


我怎麼感覺業主委員跟物業都是有貓膩的,我們小區就有業主委員會,不知道是怎麼產生的,小區業主也沒投票選舉過,當時業主委員會的一個頭目還跟業主發生了矛盾,還動了手,被傷的業主家屬還寫了大字報貼在了小區裡,說業委會來頭大,有後臺之類的,後來我因為有事要找業主委員會,打電話打了一星期都沒人接。時至今日,都知道小區有業委會,都沒見過,還有說有的業委會成員都不在小區住,好神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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