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集團投行部內鬼內幕交易海航基礎 虧損2.3萬元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19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號)顯示,經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審理,現已查明,當事人曹志亞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買賣“海航基礎”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曹志亞處以4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曹志亞,男,1988年出生,籍貫江蘇,畢業於天津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2010年加入海航,歷任海航集團有限公司證券業務部業務總監,海航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業務經理等職。

曹志亞2018年2月13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任曹志亞先生為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同年曹志亞辭任董秘。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3號

當事人:曹志亞,男,1988年5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曹志亞內幕交易“海航基礎”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曹志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初起,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基礎)開始參與海南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鐵路,原名海南高速鐵路有限公司)混改事項。後因混改事項產生重大變化,海航基礎於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項方案。

2017年8月19日,海航基礎伍某寰呈批《關於參與海南環島高鐵混改項目立項的請示》。根據混改方案,海南高速鐵路有限公司與粵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合併成立海南鐵路,海航基礎通過增資海南鐵路,並收購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發控)原持有的部分海南鐵路股權項目參與海南鐵路混改,項目投資總額為139.27-212.69億元,持股比例為38.32-39.28%。

2017年9月11日,海航基礎參與海南鐵路混改事項立項請示經海航基礎高管及其上級控股股東海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實業)高管審批通過,海航基礎完成該事項第二次內部立項的一級審批流程,即完成海航基礎及海航實業的內部決策流程,參與海南鐵路新的混改方案。

2017年11月24日,海航基礎向海南發控發函“關於參與海南高鐵混改項目合作的函”,表示意向投資。

2017年11月28日,海航實業馬某亮發起海南鐵路混改項目第二次內部立項二級審批,即海航實業發起、海航實業的控股股東海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集團)審批的二級審批流程。請示的內容與2017年9月11日經一級審批通過的海航基礎參與海南鐵路混改事項立項請示基本一致。

2018年1月5日,海航集團通過審批。

2018年1月23日,海航基礎發佈公告,公司股票自該日起停牌,並稱公司控股股東正在籌劃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不確定該事項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綜上,海航基礎參與海南鐵路混改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所述“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為不晚於2017年9月11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3日。

二、曹志亞內幕交易“海航基礎”情況

(一)曹志亞獲知內幕信息情況

曹志亞因工作關係知悉海航基礎參與海南鐵路混改事項。2017年9月15日,曹志亞收到海航實業投資銀行部郵件,顯示海航基礎參與海南鐵路混改項目調整立項已呈報。因此,曹志亞獲知內幕信息的時間為不晚於2017年9月15日。

(二)“曹志亞”賬戶交易及決策、操作情況

“曹志亞”證券賬戶於2014年7月7日開立。賬戶交易“海航基礎”股票的期間為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26日,合計買賣“海航基礎”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額1,355,982元,其中買入成交50,000股,買入成交金額689,087元,賣出成交50,000股,賣出成交金額666,895元,扣除交易稅費後,虧損23,564.01元。曹志亞實際控制使用“曹志亞”賬戶,並決策交易“海航基礎”股票。

(三)賬戶資金情況

“曹志亞”賬戶交易“曹志亞”股票的資金為自有資金。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談話筆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曹志亞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買賣“海航基礎”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曹志亞處以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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