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90)物業費漲價,誰說了算?

你或許遇到過物業企業想要上調物業管理費的情況,然而,到底誰才有權決定?上調物業費的合法程序是什麼?

▌1、物業費是否可以上調?由業主共同決定!

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小區物業直接一紙通知說“從某年某月起物業費上漲多少之類的”。有的也會先與業主委員會協商,達成上調物業管理費的一致意見。

那麼,物業企業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嗎?

其實,業主才是真正有權決定是否上調物業費的人。根據《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屬於“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對該類事項的變更決定,應由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說,物業公司未經“雙過半”的業主同意而擅自提高物業管理費的,你有權拒絕繳納相應提價部分!

案號(201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3025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依《物權法》第76條第1款、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顯屬“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對該類事項決定,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公司現有證據顯然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上述要求,其僅憑與開發公司重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將物業費標準由原來的每平方米每月2.8元提高到6元,依據不足。判決物業公司返還詹某多收取的物業費290元。

▌2、絕大多數人已按提價支付?可確認提價得到大部分業主的認可!

有的業主認為提價合理,或不在乎這一點小錢,按照提價後的標準繳納了物業管理費,如果有“雙過半”的業主已經按提價支付的話,一般也可確認提價得到了大部分的業主的認可。

因此,若物業企業準備要提高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作為小區的業主可以先相互溝通一下。

案號(2013)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87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對2012年起物業管理費單價提高0.20元等事宜,伊東苑業委會並未採用召開業主大會集體討論的形式決定,程序上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鑑於提價後伊東苑小區絕大多數居民已按提價後的金額支付了物業管理費的實際情況,原審法院確認此次提價已得到大部分居民的實際認可,尚屬適當。


居住美好生活(290)物業費漲價,誰說了算?


▌3、上調物業費的合法流程

《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由於物業費上漲需經“雙過半”的業主同意,所以一般可以由業委會牽頭,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集體討論,共同表決。

當然,有的小區難以召集這麼多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也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徵求大家的意見。

▌4、因上調物業費而引起糾紛的解決辦法

(1)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

(2)若協商無果,可“撥打12345熱線,可對物業企業擅自上調物業管理費等問題進行實名投訴;

(3)可向住建、物價等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查;

(4)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對於物業公司擅自上漲物業費而引起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對於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物業費上調的決定,業主認為該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看完此文,相信大家對於物業企業上調物業費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有了一定的瞭解。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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