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工齡到底有什麼用啊?

工齡是大家比較熟悉的東西,但它到底有什麼用,你知道嗎?今天給大家羅列了幾種工齡的用處,請往下看:

1、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帶薪年休假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其中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

職工在同一或不同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所以,工齡到底有什麼用啊?

2、醫療期長短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企業不得因員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僱用的保護期間。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依據工齡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所以,工齡到底有什麼用啊?

注意: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病假工資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所以,病假工資和工齡也有關係。

4、探親假

對職工探親假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5、養老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越高,則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越高。

工齡指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工齡是用於計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項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被確認為幾年工齡,視同繳納幾年社保,工齡越長,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所以,工齡到底有什麼用啊?

工齡怎麼計算?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

工齡分為兩種,一種是“連續工齡”,即累計工作的時間年限;另一種是“本企業工齡”,下面哪些情況應計入本企業工齡中呢?

所以,工齡到底有什麼用啊?

如何計算企業連續工齡?

1、企業轉讓、改組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轉讓、改組合並前的工齡計入本企業工齡。

2、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全部計入本企業工齡。

3、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內的,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4、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未回原企業工作的,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計入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的工齡仍應合併計算。

5、職工留職停薪期間、留用察看期間,計入本企業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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