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白水大隊2018.6.13案件情況

一、事故時間:2018年6月13日4時10分許

二、事故地點:白水縣城人民路南段南街糧油店門前路段

三、簡要案情:2018年6月13日4時10分許,問某醉酒後(血醇濃度289.98mg/100ml)駕駛無號牌“新大洲-本田”牌125型兩輪踏板摩托車沿白水縣城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街糧油店門前路段,與頭北尾南停駛韋某章駕駛的陝E86690#“飛碟”牌中型普通貨車追尾碰撞,致問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成因及分析:

問某持有C1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兩輪踏板摩托車,是造成此事故的一個原因。

韋某章夜間未靠路邊臨時停放車輛,未開啟示廓燈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個原因。

五、事故責任及法律依據:

問某違反《交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該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帶安全頭盔”之規定,應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韋某章違反陝西省實施《交安法》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除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的,車身右側與右側路緣石或者邊緣線的距離不得超過30釐米;(三)在路邊夜間臨時停車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遇低能見度天氣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之規定,應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白水大隊2018.6.13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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