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合陽酒駕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況:

2019年1月1日6時許,魏某酒後駕駛(血醇濃度157.18mg/100ml)陝E5XXX6小型轎車沿合陽縣東新街由東向西行駛至移動公司路口時,與在路邊站立的行人張某相撞,致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發後,魏某駕車駛離現場,後投案自首。

事故成因分析: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事故責任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示: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合陽酒駕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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