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橋區人民法院2018年度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紅橋區人民法院2018年度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一)夫妻長期分居,分居期間一方個人償還房屋貸款部分,對方無權予以分割

原告張某(男方)與被告臧某(女方)於1990年登記結婚,1994年-1999年共生育三名子女,現二個女兒均已參加工作,兒子大專在讀。原、被告婚初住河南省老家男方婚前房屋,後雙方來津務工,並於2007年購買並搬至天津市紅橋區某商品房中。雙方婚初感情很好,後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07年12月,雙方再起爭執,原告離家後一直未歸,雙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間,三個子女隨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現患有糖尿病。

天津市紅橋區房屋系原、被告雙方於2007年7月貸款購買,登記權利人為被告臧某,貸款25萬20年。分居期間,房屋貸款由女方自行償還,男方共給付長女17050元,除此之外,原告未再給予過被告任何款項,雙方再無經濟往來。

女方陳述,同意離婚,認為分居期間男方未償付貸款,且其獨自撫養子女,故不同意分割房子。同時分居期間,為了償還貸款和撫養子女其陸續向親戚朋友借款,尚有債務沒有還清。

紅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十餘年,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天津市房產,系雙方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分割,因房屋登記權利人為被告,且原告同意該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予其房屋折價款,故離婚後,該房屋歸被告所有,剩餘房屋貸款由被告自行償還。雙方分居期間的貸款由被告獨自償還,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被告個人出資,該房屋的其餘出資部分認定為原、被告共同出資。根據雙方出資情況、房屋現價值以及剩餘貸款的情況,計算男方在該房屋中享有的財產利益應為近40萬元。但考慮雙方分居長達10年,期間,被告獨自撫養三個未成年子女,原告僅給付長女17050元。被告作為一名外地來津的農村婦女,獨自一人既要承擔房屋貸款壓力,同時還要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支出,付出的艱辛無法用金錢衡量,原告應給予被告經濟補償。綜合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婚姻法保護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原告給付被告分居期間的經濟補償款和被告給付原告住房財產補償款兩項折抵後,法院酌情判令被告給予原告財產補償款150000元。

關於女方所陳述的分居期間借款,主要用於償還貸款、自己和子女生活開銷,男方對此不予認可,因在涉訴房屋分割時,分居期間償還的貸款已認定為女方出資並由女方享受該部分出資對應的房屋價值,故離婚後,女方的該部分債務應由女方自行償還。

法官心得: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離婚後涉訴房屋歸女方所有,最大分歧即在於房屋分割補償問題,女方認為分居後,房屋貸款均由其獨自償還,子女亦是由其獨自撫養,故不應給與男方任何補償款項,而男方的意見則完全相反,其認為房屋系雙方共同財產,被告所還貸款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還貸,應給與其一半的補償款。對此,在計算涉訴房屋補償款時,本院遵循了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原則及公平原則,主要考慮如下因素進行確定:

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互無經濟往來,基於夫妻身份的共同性屬性已淪為形式特徵,雙方並無實質性的夫妻關係,若分居後的財產增加額,仍按照夫妻法定共同財產制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明顯有失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時間長達十年有餘,期間,雙方並無經濟往來,涉訴房屋貸款均由被告獨自償還,若認定為系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則對女方明顯不公平,且有縱容不勞而獲之嫌。因此法院認定為分居期間,女方所償還貸款及對應增值屬於女方個人所有,推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的財產為個人財產。

分居期間,女方獨自撫養三個子女長大成人,男方未支付子女撫養費,未對孩子日常生活進行照顧,未給予孩子相應的成長陪伴和教育,未能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而男方作為孩子的父親,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法定義務與責任。十多年來,男方未給付子女撫養費,由女方完全承擔,對女方並不公平。雖然,子女是撫養費權利主張主體,在分居期間並未起訴本案原告主張支付撫養費,但並不能據此認為原告責任免除而無需再支付任何款項。在本案離婚訴訟中,女方撫養三個子女,對家庭貢獻較大,應給予充分考慮,故在分割涉訴房屋時,對男方應給付的子女撫養費進行了一併扣除折算,這樣,不僅保護了女方的利益,實現夫妻間的實質公平,同時也對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父母予以警示教育,使其深知不能以此規避責任,這也是本案的積極社會意義。

本案判決下發後,雙方均未上訴,女方在法定履行期限內履行了判決義務,雙方糾紛徹底解決,本案的順利審結,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本案判決理念符合大眾內心的普遍正義,這也正是司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二)婚內強姦構成家暴,女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馬某(男方)與被告李某(女方)於2004年登記結婚,生有一子。雙方婚後感情一般,2017年12月的某一天,雙方因瑣事爭吵後,馬某欲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李某不從,並報警處理,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隨後,李某向紅橋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紅橋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書,責令馬某搬出雙方婚住房屋六個月。後馬某起訴來院,要求離婚,主張孩子撫養權,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主張孩子撫養權,並要求馬某因實施家庭暴力給付精神損害賠償。

通過庭審,法院依法判令雙方離婚,徵求子女意見後,依法判決撫養權歸屬,並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因馬某確曾欲強行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對被告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故本院酌定由原告給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法官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實施,加大了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的保護力度。在實施過程中,家庭暴力存在當事人舉證難、法官認定難的問題,該離婚案件,因女方在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時主動拿起法律武器,進行了證據的固定和保全,藉助法律手段確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並以此作為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的依據。該案的審理,對防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弱勢群體一方具有積極的意義。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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