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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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指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的核心要義是違背婦女的意志,只要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均不構成強姦罪(不滿十四歲的幼女屬特殊情形)。

如果行為人趁吃飯之機,勸酒灌酒導致婦女喝醉不省人事,或者飯後送不省人事的婦女回家進而趁機與之發生性關係,由於婦女已經不省人事,此時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屬於通過其他方式婦女處於不知反抗的境地,屬於違背婦女的意志,構成強姦罪。

如果行為人與婦女吃飯時均飲酒,之後送婦女回家。婦女此時僅僅是喝多但沒有完全喪失意識,在雙方發生關係時沒有拒絕或者有主動行為的,那麼就不屬於違背婦女的意志,自然也就不構成強姦罪。

還要注意的是,違不違背婦女意志要看行為發生時。如果行為發生時婦女是願意的,即使事後反悔也不構成強姦罪。


榨汁小二郎


前段時間流行在酒店門口“撿屍”,指的是女生因飲酒過度而醉倒的時候男生把醉酒的女生撿走,再帶走發生性關係。


據報道,自稱一年曾撿過三十人紀錄的大衛說,"全屍不要,只撿半屍"。所謂"全屍",就是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半屍"約七分醉,"全屍有屍臭味(酒味),還會吐,很噁心,半屍雖然醉,仍有知覺,做愛時會更主動。但是有一次一個女孩醒過來後說要五萬,最後大衛給了一萬塊錢解決。

由此可以看出,這種和醉酒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還是構成強姦罪的。


我國法律規定,“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似乎醉酒的婦女沒有意志,和辨析能力,此時如果和婦女發生了性關係,婦女醒來之後否認自己是同意的,此時又有物證等證據存在,很容易被認定為強姦罪。

所以奉勸廣大男士千萬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秘語相傳


我很久以前聽說過“撿屍”這個詞,就是有的男人在酒吧門口,專門等醉酒後的女性,然後拉到無人的地方,進行猥褻發生性關係,所以,女性醉酒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理解是不是強姦,肯定都是在女性不同意的情況下,利用暴力手段脅迫女性發生性關係,但是女性醉酒之後,並沒有反抗的意識和能力,那麼我覺得是否構成強姦還在於女性醒了以後的反應。



如果女性在醉酒之後,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性與她發生了性關係,那麼女性清醒之後知道了這件事,默認了這件事,內心並不委屈,那麼強姦罪就沒有了被告。如果女性清醒之後,表示強烈的抗議,並很抗拒不能接受男性的這種行為,那麼我覺得這個男人就構成了強姦罪。


很多情況要根據具體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來判斷,有些時候也許是女性故意喝醉,給男性提供機會,有些時候是男性別有用心,借女性喝醉之際發洩獸慾,我想這些不能一概而論。


我是焱垚


與酒後的婦女發生性關係,不一定是強姦。首先,要弄清楚關於強姦的法律規定。所謂強姦,通俗點講就是違背婦女意志與之發生性關係。而違背婦女意願的方式主要包括脅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其次,要弄清楚喝酒的相關法律規定。按照現行國內刑法和法醫學研究實踐結果和具體做法看:生理性醉酒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醉酒的婦女所做的一切行為,只要不是病理性醉酒,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要弄清楚發生性關係的具體情況。這個問題就很複雜。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行為人採用了暴力,脅迫手段,與一個醉酒後雖然有反抗意識,但缺乏反抗能力的婦女發生了性關係,毫無疑問,肯定是強姦。如果行為人能夠舉證醉酒婦女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雖然酒後後悔,但醉酒婦女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就不應該是強姦罪。當然,這裡所說的醉酒婦女,都是基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婦女來考量的。如果是醉酒的無完全民事行為婦女,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等等,那肯定是強姦。


屈原故里江邊鳥


最近正辦理一宗涉嫌強姦罪的案件,昨晚撰寫辯護詞寫到凌晨兩點。

案件的情形也是涉及到酒後強姦婦女的情形,而且被害人還是未成年人。

首先應該明白什麼是強姦罪?刑事對於強姦罪是如何規定的?這樣我們才不會無的放矢。

第一、強姦罪的刑法規定?

刑法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論處;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強姦罪的本質核心是什麼?

強姦罪的最核心本質就是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暴力、脅迫兩種方式不難理解,一個是物理性傷害,一個精神上的震懾。

難點在於其他手段。

第三、什麼叫做其他手段?

刑法條文本身沒有規定,但司法實務中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採用藥物麻醉、醉酒等類似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後,再予以姦淫的;

2. 利用被害婦女自身處於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狀態,乘機予以姦淫的;

3. 利用被害婦女愚昧無知、採用假冒治病或者邪教組織、迷信等方法騙取被害婦女信任的。

第四、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一定是認定強姦?

答案:不一定。

1. 首先要知道,強姦案件中並非只要醉酒的女性指控存在強姦行為,行為人就構成犯罪。

2.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定罪。

3. 或者用一句話形容:指控任何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都需要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鏈條鍛鍊,則指控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案例

我現在正在辦理的強姦一案中,指控我當事人的證據就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被害人案發當晚與被告人在酒吧一起喝酒,喝酒之後前往被告人家中留宿。

第二天其男朋友發現兩人之間的關係並報警,被害人便對警察陳述是酒後被強姦,並非自己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

但警方經過調查兩人在離開酒吧之前的微信聊天記錄,兩人的聊天記錄顯示的信息非常曖昧,而且是該女性主動要前往男性家中留宿的。

因此,本案完全可以推導出被害女性是由於害怕後續與其男友可能無法正常相處的情形下作出的虛假指控。

本案儘管是行為人是在被害人酒後與其發生性關係,但鑑於兩人之間的溝通信息記錄顯示該女子並非是受到”其他手段“後違背其個人意願被迫發生性關係的。

因此,我的當事人並不構成強姦罪。

但,與醉酒之後的女性發生性關係還是非常危險的。

我的當事人由於存有微信的聊天記錄,從而可以推翻控方指控,要是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信息呢?

第四、與醉酒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構成強姦罪?

這個其實不是強姦罪認定問題,而是認定一個人構成犯罪需要什麼證據的問題。

刑訴訴訟法規定,證據主要有八類。

1. 物證:主要是案發現場女性的底褲、擦拭過的紙巾等物品;

3. 證人證言:

但強姦罪案件常常缺乏親眼目睹作案經過的證人,性關係是私密性較強的活動,強姦罪也不例外。

但是不是沒有目睹的直接證人就不能作為作證呢?非也,刑事案件講究的是證據鏈條。

如果前一個鏈條能夠得到後一個鏈條的佐證,那麼前一個鏈接的真實性就得到更大的保證。

比如,在案件發生之前,有證人陳述看到一名男性揹著一名女性走出酒吧。經過調查,該名女性就是案件的被害人,而該名男性就是案件的被告人。

在此情形下,如果該女性指控該男性在酒後強姦了她,那麼證人證言就可以佐證該女性的指控,其指控的真實性就得到增強,被法官採信的概率就更高。

4. 被害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6. 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男性精液的DNA ;

7.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案犯現場的監控視頻等資料。

8.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林廣軍刑事辯護律師


想來就來;

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強姦罪?

一個女人花錢買醉,肯定是心中有事,一杯又一杯,爛罪如泥,這時無論是生人或者熟人拉她走她都會跟別人走,因為她的大腦失靈,醉意朦朧,和這樣的女人發生性關係,就應該是強姦,因為她不清白,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把她賣了,她還會替人數錢!如果一個正派男人,迂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帶她走,可以通過她的手機,找到她家人接她回家。

要我說,一個好女人,不管在家和單位嘔了氣,不要隨便出去喝酒,有問題自己想法解決,隨隨便便一人喝酒解悶是最不明智的做法,那是吃飽了撐的,找死,什麼夜總會,酒吧這些地方我一輩子都沒去過,燈紅酒綠的,能不是有曖昧的地方嗎?所以,女人就應該循規蹈矩的,也許這樣說不對,但我是這樣想的,就這樣說了!


秋實18202042318


文字/禪小巖

看到這個問題,簡直快要被氣死了,提問問題的當事人是不是想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想鑽法律的漏洞。

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勸你趁早打消內心的小九九,因為即使你僥倖躲過了法律的懲處和審判,良心上會過得去嗎?所以,不要在醉酒的婦女身上打主意,因為你一定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第一,如果是戀愛情侶關係,為什麼不光明正大的發生關係,非要選擇在醉酒後?這充分說明了你們之間的關係見不得光。既然屬於是陰暗角落的傾慕或者是趁人之危,單從作案動機來看就已經屬於是違法犯罪。

第二,你做了這種不光彩的事情,接下來該如何善後,你想過沒有?即使法律可以暫且饒恕你,可是這個被你侵犯的女人會是善茬兒嗎?如果是,當然會選擇沉默的隱忍,如果不是,鬧得你身敗名裂,讓你千金散盡,最後肯定讓你腸子悔青。



第三,所以啊,千萬不要在醉酒婦女身上栽跟頭,這是一個你惹不起的群體,一旦招惹上了,就是黏上頭髮的口香糖,不讓你掉層頭皮誓不罷休。

如果你是一時意亂神迷,精蟲上腦,做了錯事,那麼你就要敢作敢當。不過,我依然相信,一個成熟的男人絕對會控制好的身體,抑制不住的,自然人品也好不到哪裡去,所以自作孽,不可活!

第四,身為男人,強姦婦女是犯罪中最低級的,到了監獄,也是犯人中的最底層,受盡欺凌和侮辱。

年輕人,好好想想吧,喜歡沒有罪,喜歡就大膽的去追,追不到手也就算了,因為是個女人你一追就上鉤,你以為你是誰,你的魅力真有這麼大?但,因為得不到就因愛生恨,生出嫉妒,那麼你終將會悔恨終生的。

—END—


禪小巖


一個一句話就能回答的問題,愣是讓人解釋的亂七八糟。


在這個問題上,只要對方不願意,或者是沒法表達願不願意,都是強姦。至於認定強姦罪,這又是另一個問題,叫刑事偵查。

咱們先一個個解決,因為有些定義必須掰扯明白了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看到了非常奇妙的一句話,叫做,如果不報警,就不是強姦。

這是什麼道理?你家丟了東西,如果你沒報警,東西就沒丟是吧?

報警是懲罰違法犯罪者,以及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如果說不報警,就不會被判強姦罪,那這話說出來還算邏輯通暢。但是,這話說他幹嘛?都不告對方,自己都不認為被強姦,哪來的強姦罪?

還有人說,有些女性不自愛,把自己喝的爛醉被人“撿屍”,這是自找的,不應該算強姦罪。

這個邏輯更莫名其妙,你上班不在家,門沒鎖,進來小偷搬空,請問小偷犯盜竊罪了嗎?門沒鎖也是你自找的吧?

更有最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一種說法,竟然有人說如果是夫妻就沒事兒。這話得是法盲到什麼程度才能說出來?國內沒有婚內強姦的罪名,但是有強姦罪,強姦罪並未界定是否是夫妻關係,對任何女性在違背其意願下發生的關係都是強姦。

女性的貞操權僅屬於其自身,不管她是不是結婚了,這是一個人權問題。

而且說實話,真不明白這麼簡單的問題有什麼好掰扯的,違背女性意願就是強姦,如果說喝的不省人事,也等同於違背意願。

如果說沒喝醉,雙方你情我願,那就不是強姦,問題是,都你情我願了,還有什麼可分析的?

然後就是如何定罪的問題

首先是主體行為,確認是否違背意願,沒不省人事的肯定有反抗,反抗就有傷痕。已經不省人事,只要確認做了就行,沒做也行,脫了衣服就算。

這方面有判例,案號(2016)黔0203刑初228號,侵害人準備實施強姦,但過程中因自身生理問題沒成事,後因強姦罪被判了10個月,相當於輕判。

除此之外,如果是做了,有體液,體液就是證據。沒有體液也沒事兒,第二天早上報警,法醫完全能判斷出什麼時候發生的關係,這時候女性只需要證明自己發生關係的時候已經醉到不省人事就行。

這更簡單,到處都是攝像頭,喝酒的地方肯定有。

所以,從刑偵角度來說,這種情況下界定強姦罪,比其他類型的強姦罪更容易,因為能喝到爛醉的程度,必須得有喝酒的場所才行。總不能自己找個沒人、沒攝像頭的地方,再把自己喝到不省人事吧?


小言詹詹


依我之見: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健要件‘’是否違背女方意願‘’,如果女方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灌醉‘’,或見婦女飲酒處於醉酒狀態而‘’乘人之危‘’而發生性關係的,依法均應以強姦罪論處。

一,根據檢測和大量實證證明醉酒狀態下的婦女判斷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處於極為低下的狀態,即意識模糊丶無法分辯人的親疏丶行為乖張丶有的甚至處於高度昏迷狀態一一親仇不分丶性的自我保護能力喪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深度‘’醉酒的婦女‘’已無意志丶意願。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將女方灌醉‘’,甚至處於昏迷的深度醉駕狀態,置女方無意識辯別力和行為控制力、性侵反抗力,恰恰就符合刑法關於強姦罪‘’違法婦女意志‘’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法定要件,應當依法以強奸罪論處。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見深度醉酒的婦女意識模糊丶行為控制力和性侵抵抗力喪失而乘人之危而姦淫醉酒婦女,仍屬於刑法強姦罪關於‘’違背婦女意志‘’的法定要件,仍必須以強姦罪論處。

四,上訴關於‘’醉酒‘’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在我國現行《刑法》第條早己明文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其他方法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為此,‘’兩高‘’在關於辦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類似的司法解釋。


唐先明75443043


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如果醉酒婦女報警,問主你百分百會被認定為強姦罪。

強姦罪很簡單,就是違背女性意願,強行跟其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罪了。客觀的講,就是你老婆不願意,你強性要發生,那也是強姦罪。

醉酒的婦女,主要的特徵,就是無法表達意願,因為完全醉酒了,這個時候,你強性與其發生的性關係,那就是百分百的強姦罪行了。

只是,很多男性,抱著聰明、僥倖和討便宜的齷齪陰暗心理:反正她醉酒了,啥也不知道,醒來啥也不記得了。

這是典型的犯罪的心理和行為。

一經醉酒女性發現,並報警處理,就是妥妥的強姦罪。

奉勸問主,以及有此類想法的男性,及時中止。犯罪道理千萬條,僥倖陰暗心理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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