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維權法律知識

1、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哪些問題應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什麼原則?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 國家鼓勵婦女樹立的“四自”精神是什麼?

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4、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有哪些

政治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益、人身權利

5、 婦女在哪些時期受到特殊保護?

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

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如何認定?

答:《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離婚時,哪種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答:《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男方在什麼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答:《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在財產權益中婦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

10、婦女在哪些領域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答:《中華人民共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1、《中華人民共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離婚時婦女的住房權具體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哪些義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1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什麼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什麼原則?

答: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15、婦女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答:(1)平等就業權利。(2)選擇職業的權利。(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4)休息休假的權利。(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8)提請勞動爭處理的權利。(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6、我國法律對保障婦女就業權有何具體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同時,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該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23條規定,禁止錄用未滿十六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有助於消除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就業的權利。

17、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答: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19、國家目前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幫助提供了哪些條件?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康等權益。這體現了國家對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提供特殊保護。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婦女生育保障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21、喪偶婦女可否帶財產改嫁?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女平等的財產權利。該法第34條還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22、什麼是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如何規定婦女繼承權的?

答:繼承權,又稱財產的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23、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有繼承權嗎?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喪偶兒媳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24、已出嫁的女兒對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對嗎?

答:不對。繼承法第10條明確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並且,這裡也沒有區分男女,即女兒與兒子享有同樣對父母的繼承權,即使是出嫁的女兒仍然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25、已出嫁婦女有權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因此,出嫁婦女有權依法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30條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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