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手段揚名立威欺壓百姓,安義縣一惡勢力集團3成員獲刑6年至2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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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義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

江西法院網訊 近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林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判處被告人劉某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明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河犯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二罪並罰,決定執行判處被告人劉某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院長晏水銀擔任審判長審理了該案並當庭宣告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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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林、劉某明系以同案人毛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劉某河為一般成員。該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毛某、重要成員範某武、毛某慶和其他成員陳某球、左某毛、張某傑、黃某成等七人均已先期被判刑。被告人劉某林、劉某明、劉某河與同案人毛某、範某武、毛某慶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安義縣城及其周邊區域,通過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違法手段揚名立威、插手糾紛、非法斂財,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劉某林、劉某明參與該犯罪集團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一起、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強迫交易犯罪一起,被告人劉某河參與了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強迫交易犯罪一起。被告人劉某林另有隨意毆打他人違法行為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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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林、劉某明、劉某河積極參加惡勢力犯罪集團,明知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然積極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應按照各自所參與的犯罪定罪處罰。遂根據具體案情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三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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