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檢 • 信息】無證行醫兩次被查 不知悔改終咽苦果

【元检 • 信息】无证行医两次被查 不知悔改终咽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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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检 • 信息】无证行医两次被查 不知悔改终咽苦果

沒有當醫生的資質,卻要擺地攤給別人鑲牙、補牙。在我縣就有這樣的“赤腳醫生”。

2012年2月1日及2015年6月16日,丁某某因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在元謀縣城內擺設地攤非法行醫,先後被元謀縣衛生局行政處罰兩次。2019年4月2日,丁某某在元謀縣元馬鎮大箐河北側河邊鐵橋西側約8米處路邊擺設的地攤上,為王某某開展口腔診療活動時被元謀縣衛生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並繳獲器械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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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案件中,丁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二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2019年4月30日,元謀縣人民檢察院以丁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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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腳醫生”曾在特殊時期,解決了廣大農村地區缺醫少藥的燃眉之急,但隨著我國基層醫療的行業制度越來越完善,赤腳醫生“一根針、一把草治病”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所謂法不容情,現在看來無證的赤腳醫生真的不能再以身試法了。檢察官提醒,發生疾病要到正規醫院接受治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被非法行醫的低廉收費和便捷而矇蔽,從而給生命健康帶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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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藝宏

審稿:李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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