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中院公開宣判兩起涉惡案件

吳忠日報訊 (記者 吳海燕)4月2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自清等五人犯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周進玉等三人犯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了公開宣判,兩案均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自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馬自清多次煽動、糾集馬存忠、何耀德、馬進忠、馬存福等人到施工工地、村委會、司法所、鄉政府、檢察機關,阻攔、辱罵、毆打、威脅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辦公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並逐步形成以馬自清為首,其餘四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其中馬自清、馬存忠還詐騙他人財物14.2萬元。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分別對五名被告人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周進玉等人長期以移民搬遷開墾荒地為由,對搬遷至河西鎮同富村村民顧某某等9戶移民敲詐錢財3000元至7000元不等,其中周進玉敲詐38700元、周彥興敲詐35200元、周金成敲詐9900元。對於不交錢者,他們就破壞其土地和農作物,致使被害人張某某等4戶移民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了以周進玉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分別對三名被告人判處五年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對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案上訴人的行為均符合惡勢力犯罪的特徵,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均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上訴人親屬旁聽了案件宣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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