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相關法律

一、組織賣淫罪的含義?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二、組織賣淫罪的四大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

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他人”,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

客觀要件: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

三、組織賣淫罪的量刑規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賣淫罪相關法律

四、“打飛機”是否構成賣淫嫖娼罪?

“打飛機”是否屬於構成賣淫嫖娼罪為,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

未予以明確規定,各地做法亦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與公正性。筆者認為,在刑法未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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