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山寨“拉菲”被判賠償210萬元,經銷商和分銷商一同成被告


經銷山寨“拉菲”被判賠償210萬元,經銷商和分銷商一同成被告

今年剛剛過去的春季糖酒會上,相信很多酒商跟樂酒客一樣在主會場看到了一些涉嫌擦邊球的山寨酒,這並非什麼新鮮事,即便展會現場有很多警察來查,但由於這些酒並非假酒,商家有合法的法律文件。最後警察也只能不了了之。

多年來,市場上一些山寨名酒“粉墨登場”,堂而皇之地出現在流通市場。這些有仿冒之嫌的所謂名酒看似以高性價比惠及消費者,實則是在鑽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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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山寨“拉菲”被判賠償210萬元,經銷商和分銷商一同成被告

莫非山寨酒真的無法無天沒法治了?

眾所周知,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和澳大利亞的Penfolds奔富是國內被仿冒最多的兩大品牌,即便有些擦邊球酒並非假酒,但依然屬於山寨一族。品牌酒莊深受其害,卻又無濟於事,如今,更多的受害品牌方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新京報》記者王巍最新報道,4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侵犯“LAFITE/拉菲”商標侵權案,國內一名為“法嘉拉”的公司因侵犯“LAFITE/拉菲”葡萄酒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判賠償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經銷商和分銷商一同被告

本次商標侵權案的原告就是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Château Lafite Rothschild,該酒莊訴訟稱“LAFITE”“拉菲”等商標在中國已經成為葡萄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被告法嘉拉公司在其經銷的“拉菲·萊茵堡紅葡萄酒”等“拉菲”系列葡萄酒標籤上使用了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上述商標近似的商標,屬於侵權商品。

根據《新京報》報道,法嘉拉公司還在上述被控侵權商品的標籤上註明其為該商品的中國總經銷商,其行為嚴重侵害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此外,老番客公司作為分銷商之一,其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據此,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

法嘉拉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LAFITE”“拉菲”等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主張的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即使構成侵權,法嘉拉公司也只是經銷商,在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而且侵權商品來自案外人,法嘉拉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對價,並提供了合法來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老番客公司辯稱,涉案商品是出於個人消費目的從法嘉拉公司購買的,其不具有侵權故意,而且老番客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侵權商品來源,工商部門也已經對老番客公司的上述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因此不應該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分銷商免責,經銷商被判賠償21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中文“拉菲”商標與外文“LAFITE”商標相互對應,至少在2011年之前就已構成葡萄酒商品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

老番客公司和法嘉拉公司銷售的以及以法嘉拉公司名義進口的涉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生產的正牌商品種類相同、標識近似,且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就責任承擔來說,兩被告因注意義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分。老番客公司主觀上屬於不明知或應知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其已向法院提交了進貨的合法來源,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嘉拉公司的自我宣傳,其專門從事葡萄酒的進口和經銷,因此應當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其在進口葡萄酒時,應當嚴格審查相關文件的真實性,甄別其購買的是否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尤其是作為“總經銷商”,更應當審查是否具有經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或其授權商許可的源頭證明文件。

不僅如此,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嘉拉公司仍在網上宣傳推廣“拉菲”系列葡萄酒,以上足以證明該公司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具有主觀明知,且惡意明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除要求法嘉拉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外,法院還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法嘉拉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實施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侵權規模、已查明的侵權商品數量等因素,依照法定賠償原則判決法嘉拉公司賠償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10萬元。

剛剛過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在國內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打假的風暴。無獨有偶,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知識產權局印發《2019年知識產權執法“鐵拳”行動方案》,以雷霆之勢嚴打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看來這把火同樣也燒到了一直以來飽受山寨商標詬病的葡萄酒行業。

為執法部門點贊,相信葡萄酒行業的未來也會越來越河清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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