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師代理離婚案件,在法院門口發現委託人遭當事人毆打,上前勸阻反被打致骨折,市律協赴當地協調處置。你怎麼看?

球妹


一,很多人不解,一個離婚案件,當事人為何從廣東委託律師到河南開庭?

柳律微評:

當事人異地委託律師可能有多種原因,比如原告跟代理律師是朋友、原告目前在廣東工作或者生活,原則上律師執業是沒有地域限制的。

二,如何看待此類施暴行為?

柳律微評:

在法院辦公區域,當事人可能受制於安檢、安保人員、監控設施,不能、不敢或者無法施暴,一旦當事人脫離上述區域,便極有可能因為報復心理而產生暴力行為。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一旦未做防備,便會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家事糾紛比較普遍,本人異地代理多起家事糾紛便遭遇此類情況,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堵截出租車、在法庭門口謾罵甚至推搡,最終也只能在法警、當地公安介入下才得以“全身而退”。

柳律感言,訴訟的風險不僅僅在法庭上,法庭外的風險同樣不可忽視。不怕,但不得不防!

配圖1:某次庭審,法院門口集結的“小青年”,不說自明

配圖2:對方當事人家屬在法庭門口謾罵近半小時,我方報警後對方離開




柳基偉律師


這本是一樁見義勇為的勇者行為,然而在相關新聞的評論區卻見不少詆譭律師的,真是莫名其妙。兩人打離婚官司,開完庭後走出法院,女方遭男方暴打。女方代理律師見狀,上前阻止,也被男方毆打。這不是見義勇為是什麼?律師是因為在法庭上“胡說八道、胡攪蠻纏”被打的麼?有些人腦子裡不知道裝的是什麼玩意兒。

有些人不去譴責家暴,不去讚揚見義勇為,這也就算了,但卻搶著吃“人血饅頭”(特別註釋:“人血饅頭”,特指:別人為了你的利益浴血奮戰,你不知道感恩也就罷了,卻以為他們是“壞人”,還拿饅頭蘸他們的血吃,以為這可以治病。詞語出自魯迅作品《藥》),這要麼是蠢,要麼就是壞了。

除了對同行表示慰問、要求依法追究兇手責任、提醒同行注意執業風險外,我最想說的就是:只要走出法庭的門,哪怕發生兇案,門裡的人卻眼睜睜地看著,就是不出手,這像話麼?干預與否,就在一門之間?被害人被一路追打,最後跑到某大院才獲得幫助,我認為某些人涉嫌瀆職!

“人血饅頭”這個詞,我認為用來形容目前中國律師的生存狀況再恰當不過了。我想對那些一味詆譭律師的人說一句:你們的“癆病”,吃人血饅頭是治不好的!


律法人生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莊婚,法官在一審是不會判離,二審也不一定會判,而律師不一樣,它拿了人家的錢就去鑽法律空子,做一些沒道德的事去傷害對方,在法院還沒判決離婚前人家還是合法夫妻,打架是家事與你無關,不過你當初可以報警,為和你要英雄救美,吃啞巴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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