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是同居糾紛案件的主要矛盾也是法律規定中最不明確的地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的表述——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並且,要同時適用照顧兒童、婦女與無過錯方的原則
實踐中,法院審理同居糾紛案件中
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規則是什麼?
本期乾貨小哥對此問題整理了8條相關裁判規則
供法律人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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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碼丨 A2.F1795
同居財產分割
1.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王麗訴張偉同居析產案
本案要旨: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審理法院:遼寧省遼陽市弓長嶺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的,女方所帶財產應視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男方應予返還——廣西百色中院判決龍某訴田某解除同居關係案
本案要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其同居時女方帶來的“陪嫁”應視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男方應予返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案號:(2013)百中民一終字第51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3年8月1日第6版
3.男女雙方對於同居期間取得的但登記於一方名下的財產均有貢獻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夏某訴蔣某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對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並結合財產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分配。
案號:(2012)蘇民再提字第012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3輯(總第27輯)
4.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畢某訴李某同居關係糾紛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鑑於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單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後由其以成本價購買,一方對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所作貢獻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額佔比較大。
案號:(2012)一中民終字第1099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5.同居期間的財產析產以有利於生產生活為原則——陳先生訴王女士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於同居期間財產的析產,應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充分考慮物的可移動性和可利用價值,以不造成新的損壞為標準酌情確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價補償。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4年9月12日
6.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當考慮雙方對訴爭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子女撫育及實際生活狀況等因素 ——羅某訴汪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關係有別於婚姻關係,在認定相關財產的性質時亦有所不同,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而對於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則需要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各自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發生經濟混同,進而能夠確定財產的歸屬和份額。
案號:(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676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精選》,陳立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7.同居關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與被繼承人互相扶助關係的,無權分割遺產——戎某某與王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同居關係的,且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同居關係中另一方並非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而需要依靠被繼承人進行扶養的人,且亦未舉證證明自身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的扶養,其不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故其無權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案號:(2017)滬0109民初3337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8.同居關係財產分割時,應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並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符秋嬌與甘興(KAM HENG)同居關係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同居關係解除後在具體分割財產時,應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原則妥善分割。主張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系“同居生活期間”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購置的財產”。
案號:(2012)瓊民三終字第41號
審理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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