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眾體育競技中致人受傷,是否構成侵權?


在大眾體育競技中致人受傷,是否構成侵權?


職業層面的競技運動具有詳細的業內規則

如果發生人身損害,受到損害的參賽者一般都能獲得保險救濟

在大眾體育競技中致人受傷,是否構成侵權?


那麼,在非職業層面的體育運動中(如法人、學校組織的運動以及自然人之間自發進行的運動)

發生人身損害的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受害人又是否應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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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在大眾體育競技中致人受傷,是否構成侵權?


在大眾體育競技中致人受傷,是否構成侵權?



法信 · 裁判規則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業餘非正規體育運動中發生傷害,應根據合理預見、原因力比例等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過失責任比例

——上訴人嚴某等人與被上訴人袁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於體育運動本身的風險因素應有一定認識,如在業餘非正規體育比賽中發生過失傷害,加害方應承擔過失侵權責任,受害方基於其甘冒風險的行為,本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此屬於共同過失之情形。至於雙方的責任比例,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包括受害人對運動風險的合理預見、行為人的手段和行為方式、雙方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等)予以確定。

案號:(2014)滬一中少民終字第2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精選

2.體育運動中未違反運動規則但對他人造成傷害,無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的,可基於公平原則予以補償——賀雙電、康惠津與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體育運動具有身體對抗性,具有一定的風險,在參與體育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存在對運動規則的重大違反,即便對參與體育運動的人造成傷害,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此即體育運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但鑑於事故已經發生,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受傷之間存在關聯,行為人可根據公平原則對受害人予以一定補償。

案號:(2017)粵03民終960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7-20

3.行為人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不承擔過錯侵權責任,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王琦與周玉森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足球運動作為一種力量、速度及身體對抗性較強的體育項目,身體碰撞在所難免。受害人提交的證據雖然能夠顯示行為人與自己有身體上的碰撞,但不能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故行為人不承擔過錯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7)魯01民終181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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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眾體育競技中致人受傷,是否構成侵權?


4.群眾性體育運動中,行為人不存在過錯,也不能完全認定由受害人自甘風險,應根據公平原則,由行為人給予受害人合理補償——劉豔與嚴偉忠、羅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群眾性體育運動不同於職業層面的體育運動,其具有參與性、非專業性及隨意性的特點,對風險的保護措施較為薄弱,缺少風險保障機制。公民在群眾性體育運動中發生損害,行為人不存在過錯,不應適用侵權的過錯原則,但也不能完全認定由受害人自甘冒險,否則有悖於開展群眾體育運動的初衷。應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行為人給予受害人合理補償。

案號:(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1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7-12-31

5.體育運動中受害人受傷,行為人不存在故意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成雲鵬與張心才健康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體育運動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害性的特點,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體育運動參與雙方作為成年人,應知體育競賽潛伏著此種競賽危險,實際上是對此種活動中風險的接受。參加對抗性競賽即被推定為同意競賽中發生的碰撞和由此導致的風險。受害人在運動中受傷,行為人不存在故意,也不違反運動規則,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3)沁民崇義初字第0014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4-11-28



法信 · 司法觀點

1.群眾性競技體育運動中侵權責任實務分析

第一,在競技運動中發生人身損害,首先應當對侵權責任是否成立進行認定。其中,對於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最為關鍵。而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違反了該項運動的規則對被侵權人造成了人身損害,特別是需要認定行為人的致害行為是否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果上述行為存在,則侵權責任成立。如果行為人不存在上述行為,則其侵權責任不成立。

第二,在侵權責任成立的情形下,在學理上有觀點認為,參加競技運動本身構成免責事由,自甘冒險構成減責事由,而司法實踐中的相關裁判觀點亦對此予以確認。但在我國現行法並未將參加競技運動以及自甘冒險規定為減責或免責事由的情形下,加之在學理及司法實踐對參加競技運動本身及自甘冒險究竟構成減責事由還是免責事由尚不統一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首先應當根據個案的具體事實並參考該項運動的規則,查明行為人在競技運動中的致害行為是否屬於基於過錯特別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反比賽規則的行為。如果屬於,則應當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裁判由行為人根據其過錯程度對被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在運動規則允許範圍之內實施,主觀上並無過錯,則應當認定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定,判決由行為人對被侵權人的損害進行適當的補償。

(韓蛟:《競技運動中侵權責任實務分析》,載微信公眾號“高杉LEGAL”2017年7月)

2.大眾體育運動中適用自甘冒險規則應注意的問題

(1)自甘冒險規則應與公平責任原則結合適用

自甘冒險規則並非完美無缺,它的適用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從國外適用自甘冒險規則的司法實踐來看,自甘冒險作為致害人的一種抗辯理由,如果這一抗辯成立,則致害人就會因為受害人的自甘冒險行為而被完全排除法律責任的承擔。這就意味著,由於自甘冒險,受害人需要由本人承擔所有的損害後果。另一種可能性是,如果致害主體以受害人自甘冒險作為抗辯的理由不成立,則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責任,甚至致害人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哪一種結果,都對雙方有不公平之處,且可能由於損害較大,要麼會使受害人因不能得到救濟無力治療和恢復,要麼會由於致害人無力賠償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救濟。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因適用自甘冒險規則而造成的不公平現象,近來的趨勢是將被害人默示自甘冒險的情形更多的與公平責任相結合。

筆者認為,在致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體育運動中發生的健康權侵權糾紛,應適用自甘冒險規則。但是,為了矯正自甘冒險規則適用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現象,還應該同時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用以增加、減輕或者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在理論上看,公平責任原則更多的屬於一種利益分配的工具,是法律賦予裁判者的一種自由裁量權,是原則性和靈活性在法律適用中的體現。因此,公平責任原則可以有效地彌補因適用自甘冒險規則所帶來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現象。但需要強調的是:公平責任絕不意味著平分責任。如果為了彌補因適用自甘冒險規則所帶來的不足而簡單地在雙方之間“平分責任”的話,就大大的背離了公平責任原則,也與自甘冒險規則背道而馳。

(2)自甘冒險規則適用排除

一般來講,適用自甘冒險規則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將不能獲得人身損害賠償,這對受害人將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我們應該將自甘冒險規則在大眾體育運動中的適用嚴格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以防止其被濫用。筆者認為,在大眾體育運動健康權侵權中,如果存在著主觀上的故意,不管是受害人的故意,還是致害人的故意,都不能夠適用自甘冒險規則,這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因受害人同意而產生的健康權侵權不能適用自甘冒險規則。雖然受害人同意與自甘冒險都是對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事由,都會在法律上產生減輕或者免除致害人賠償責任的後果,但兩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原因是,受害人同意只能適用於致害人故意的情況下,而自甘冒險規則只能適用於致害人過失的情況,對於致害人的過失行為受害人是不可能事先表示“同意”的,因此受害人同意只能適用於故意侵權領域。其二,自甘冒險規則不適用於因受害人主觀上故意而造成的健康權損害的行為。原因是,既然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損害,則致害人本就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這裡,直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可,無需引入其他規則來解決問題。此外,自甘冒險規則也不能適用於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受害人獨自承擔損害後果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則應該以公益保護為先,不得免除致害人的責任。

(韓衍傑:《自甘冒險規則在大眾體育運動健康權侵權中的適用》,載《政法論叢》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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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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