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水管盜水獲刑罰 這種“節儉”不可取

湖南法院網訊 《弟子規》有云:“用人物,須明求。倘不問,即為偷。”在生活中,公民普遍認為盜取財物才會構成盜竊罪,但盜竊水資源、電力資源等行為,數額較大的,也會構成犯罪。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盜竊自來水案,被告人柴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月,為向其承包的魚塘內引水,柴某在挖引水渠時,不慎將臨湘市長安街道水利管理站的自來水管挖開一個口子,柴某並未上報,僅用泥土將破口處覆蓋,後又請人在自來水管破口處接了一根水管通至魚塘,盜接自來水,導致2018年1月3日至1月25日期間,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多個社區斷續停水。經測量,被告人柴某向其承包的魚塘排放自來水6142立方米,經臨湘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6142立方米自來水價值共計8783元。 案發後,被告人柴某於2018年4月12日向被害人臨湘市長安街道自來水管理站賠償30000元,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柴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案發後,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柴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柴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雖說節儉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通過私接水管盜水來節約開支顯然已越過了法律的紅線。水,是生命之源,在節約用水的同時,我們也應合法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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