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殘疾賠償金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嗎?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殘疾賠償金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嗎?


2014年6月,張女士通過朋友介紹,與居住在同一城市的肖先生談起戀愛,並於2015年初登記結婚。同年9月,張女士騎電動車上班途中,與一汽車發生碰撞,致使張女士受傷住院。事後,經有關部門鑑定,張女士的傷構成九級傷殘,肇事方一次性支付給其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各項費用40萬元。

在接下來的日子中,張女士與肖先生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甚至大打出手,致使的夫妻感情越來越淡,並且到了分居的地步。2017年12月,肖先生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40萬元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40萬元的賠償金雖然是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但因系張女士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補償費用,故此應當屬於張女士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肖先生要求分割40萬元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說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肇事方賠償的40萬元賠償金,雖系張女士和肖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卻是張女士因受到車禍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張女士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故此,肖先生要求將40萬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遂被法院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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