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辭職老闆有權扣工資嗎?

小九九﹎


看來你的老闆是一個真正的大S,而題主又是一個真正的法盲,而你們又機緣巧合,居然湊到一塊去了,更奇的是居然又發生這種勞資糾紛,真是叫人無語了!好了閒話少扯,直奔題主的問題吧!

一、通常來說,員工辭職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老闆(如果是試用期則應提前3天),但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辭職,老闆都是無權扣員工工資的,除非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公司可以扣員工工資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可以扣除的勞動者工資有:

①、個人所得稅

②、社會福利

③、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④、“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通過《勞動合同法》可以明確看到題主與用人單位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可以看到勞動者並沒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所以,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可以扣員工工資的理由與證據,因此老闆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完全是一種非法行為!

員工辭職後完全是可以正大光明的要求老闆發放自己的工資!

二、員工還可以要求老闆支付自己2倍工資,並對自己未購買繳納社保而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一月之內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辦理繳納有關社保。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

所以勞動者不僅可以要回被老闆扣的工資,還可以要求老闆支付自己2倍工資,且對為自己沒購買社保而進行賠償。

當然要注意了2倍工資,最多隻有11個月!

舉例說明:如果題主在公司工作了3年,一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1月之內應簽訂勞動合同,若在1年之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2個月起,就應按2倍工資支付,因此最長只能支付11個月的2倍工資!

第二、三年開始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社保也是應在簽訂合同之後,由用人單位自行去為勞動者辦理,並按時繳納社保費!

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員工辦理社保,因此勞動者完全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三、勞動者應收集好相關材料證據,然後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不成功便按程序處理。

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

①、這裡需要收集好你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為這裡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如果題主的工作時間比較短,最好是協商解決處理,只要差距不大,都是可以接受的!

若是工作時間較長,涉及到的賠償金較大,則最好交由律師走程序,方能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希望你能圓滿處理此事!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視職場】專注分享職場知識,解決職場困惑,建構職場關係!

~~~分享職場知識,快樂職場人生,感謝你點、評、分、轉、收!


視職場


不管是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老闆都沒有權力扣工資。即使是辭職後沒有及時結算的工資。

不過我們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是對勞動者有很好的保障的,今天可以給大家普及一下,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勞動者可以申請哪些權益保障?

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入職30日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自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一年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一年之後就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雙倍工資的發放時效就終止了。

所以,我們最長可以索要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不籤合同,基本上不會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涉及到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五項保險缺一不可。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要求予以補交併承擔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是每日5/萬。

住房公積金雖然不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它屬於轉移支付的內容,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是必須繳納的,職工一樣可以維權。

經濟補償金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的老闆扣押我們工資尾款,不予發放。那麼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應當補發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實際上指的是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一部分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

第三,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我們提醒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沒有支付,那麼應當加付50%的經濟補償金。

失業金待遇

只要我們繳納的社保,如果我們滿足失業金領取條件,那麼我們當然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

失業金領取的條件是有三項。第一,非本人意願失業;第二,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第三,有求職意願。失業保險繳費每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待遇,最長24個月。

注意事項

有人說老闆扣工資的理由是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他必須要拿出書面證據材料。跟大家影響最大的,實際上是如果直接離職,造成工作沒有交接經濟損失的話,確實應該承擔。

但是,我們可以提前30天,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老闆就無話可說了。

總體來看,老闆會因為職工主動離職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更應該善待職工。最起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這樣損失會小一些,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也會更大一些,老闆發財的機會也就更多了。這才是良性互動循環。


暖心人社


無論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續,公司就應該按約定付工資。請注意,這裡說的是“應該”。

即便雙方有勞動合同,也會時常發生老闆剋扣員工工資的情況,這跟有沒有權沒關係。

所以,才會有“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存在。

如果老闆樂薪,有如下三步可以參考。

第一步,你要證明之前勞動過,比如拿得出打卡記錄。

第二步,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相關費用可以申請由公司一方最後承擔。

第三步,等待仲裁。勞動仲裁庭會聯繫你的前老闆。

最後一個小建議,如果換成打工者是我,錢不多就算了,與其費勁兒維權拿回那點兒工資,不如找個新機會。

當然,“拿到自己就得的錢”任何時候都沒有錯!加油!


張大志leo


入司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視同已簽訂,你可以隨時通知公司你要離開,而且公司還要給你經濟補償金,因為他們是過錯方。


不吐槽難受


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員工隨時都可以辭職,並可通過勞動仲裁,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