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有能力罷免美國的司法部長嗎?

藍天中的白雲飄


可以,但程序基本跟彈劾總統差不多,甚至更加困難。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但別忘了後頭還有一句:行政主導。其實可以簡單的這樣理解:美國行政,司法,立法,互不隸屬,互相監督,各自行駛憲法賦予的權力。但行使各自的權力方面,總統一個人能說了算,司法部長在他的職權範圍內也是一個人說了算,但國會不是,那是一群人,必須取得大部分人支持才行。而且美國國會分參,眾兩院,兩院地位平衡,分工不同,眾議院側重於立法方面,參議院側重於審核方面,兩院間同樣是相互制衡。而要罷免司法部長跟彈劾總統一樣,得先有一個罪名才能啟動相關程序。那國會以什麼罪名提起動議?何況即使有了這個罪名,巴爾一樣可以先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裁定該罪名不成立。因此,除非眾議院有確鑿的證據打贏最高法院的官司,否則無論總統或司法部長,它一個也動不了。


媚客辣舞1


美國國會可以通過彈劾程序給司法部長定罪,被定罪的司法部長受到的懲罰就是免除職務並不能再擔任聯邦公職。除此之外,國會不能像總統那樣解僱司法部長。


美國國會標誌


首先,我們都知道,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總統

提名,並經諮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

美國總統在任命行政部門高級官員、駐外使節、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聯邦各級法官時,需要國會參議院批准而任命。而司法部長,作為美國行政部門高級官員,其任命必然需要國會參議院的同意。但對行政部門高級官員的免職這一問題上,美國憲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美國採取的是立法慣例和司法先例的方式來確定免職權的。1789年美國聯邦政府成立後,美國國會在通過設立外交部(也就是後來的國務院)時,最終通過的法律規定了免去該部門首長的權力,獨屬於總統。根據這一先例,美國國會之後設立所有行政部的法律都採取了這一總統有權免去行政部高級官員職務的權力的做法。


美國司法部標誌


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國會曾經通過《官員任期法》和其他法律,限制總統的單獨免職權,使得總統沒有經過國會參議院同意,不能免去行政部門高級官員的職務。但是最高法院通過“邁爾斯訴合眾國案(1926年)”、“漢弗萊訴合眾國案(1935年)”以及“摩根訴田納西流域管理局案(1941年)”,推翻了上述法律,並確立了除了法官,總統有憲法權力將其任命的官員隨意免職的權力,但不能隨意將其任命的管制機構官員免職的關於免職權的慣例。正是由於這一慣例,使得國會根本不可能像總統那樣,隨意將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行政部門高級官員免職。換句話說,美國國會並沒有對司法部長這樣的行政部門高級官員免職的權力。


特朗普:國會免去司法部長職務?那我呢,我放哪兒啊?不行,我要發推抗議國會去


不過,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國會擁有對犯有叛國罪、賄賂罪、以及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的總統、聯邦法官和合眾國所有文職官員擁有彈劾權。這使得國會能夠通過彈劾程序罷免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上述這些官員。但是,由於彈劾的對象是可能觸犯上述這些法律的人,因此國會不能濫用彈劾,不能毫無理由的以彈劾的方式任意罷免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聯邦文職官員。如果那樣的話,不但國會涉嫌濫用權力,而且彈劾權由於被濫用,其威懾力和公正性將會大打折扣,必然將失去美國製憲者們設計這一制度的原意。因此,美國國會可以通過彈劾的方式,將明顯違反憲法職責或者明顯翫忽職守的政府官員清除出公職,司法部長如果真的反猶上述這些罪行的話,那麼國會自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將其定罪,並免去其公職。但是彈劾權主要是用來進行威懾的,是為了防止國家官員明目張膽地違法犯罪的。因此,國會不可能因為意見不同等政治原因,隨意使用彈劾權,將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聯邦文職官員免職。如果國會這樣做了,其實是對自身的一種傷害。


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


因此,美國國會並沒有對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聯邦文職官員的免職權,不過當這些官員如果涉嫌明顯違背憲法職責或者明顯翫忽職守的話,那麼國會可以通過彈劾,將他們定罪,並免去公職,當然由於彈劾權的威懾力,彈劾權的正確使用是寧可置而不用,不可棄而不置。在美國曆史上,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官員還沒有一位被彈劾定罪,從而丟失公職的呢,相反,倒是有不少終身制的法官,則倒在了國會的彈劾之下。


克林頓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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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可罷免總統,罷免司法部長比罷免總統更難嗎?


晨星1928


美國國會有權利罷免美國司法部部長。


飛龍129462150


識法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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