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可以輕判,綜合考慮情況


“坦白從寬”可以輕判,綜合考慮情況


我們在生活中在電視上,經常會聽到“坦白從寬”的一些標語或者是在實際的審判或者抓捕過程中會進行鼓勵坦白減輕處罰的行為。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這個是可以的,尤其是在一些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上,有很大的區別。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1.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2.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二、輕判、減刑的依據

輕判,沒有固定的形式,和法律依據,本人可以申請輕判書:就寫些比如已經認識到所犯罪的嚴重性,深深自責,並且願意悔改和補償受害者,配合法官、公安和被害者,願法官能給重新做人的機會,做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之類的話,內容不需要太多的。如果案件有被害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屬向法院提交諒解書,減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改造期間附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當然可以減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後,協助司法機關抓捕了多名都不屬於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對於此種情形,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屬於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我們認為,可以比照“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標準,參照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重傷三人與死亡一人同等對待的精神,以經協助後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數限定在三人以上為標準。以此類推,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一般犯罪行為,都不構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共同犯罪除外)等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關於重大立功表現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解釋》已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對於某一個案件是否屬於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一般不難作出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難以判斷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且在判斷時,有的被告人已被判處了刑罰。

對於是否屬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根據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所作出的一種判斷和推定,不是對被揭發者、被抓獲者的實際判處結果。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揭發者、被抓獲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現、系未成年人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關司法機關最終沒有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不能以對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判處結果來判定犯罪分子(揭發者、提供重要線索者、協助者)的行為是否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就背離了《刑法》和《解釋》關於立功的規定的精神。

重大立功區別與一般立功,雖然這都會被認定為立功,但實際在重大立功的情況下,對犯罪分子的影響是更大的。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要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的話,那麼應當對犯罪分子減刑。但這裡僅僅只針對那種主刑被判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生活中,我們在與犯罪打交道時,我們的處罰是為了讓人們認識到犯罪的嚴重後果,是為了讓他們可以重新做人,幡然醒悟,而不是以處罰為主,因此,我們鼓勵犯罪違法的行為進行認罪或者是減刑等坦白行為。認罪態度好和自首可以輕判嗎?這個是可以的,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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