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寧夏城鎮小區幼兒園將有大變化!

記者4月3日從寧夏教育廳獲悉,

我區出臺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聚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

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

對於規劃不足、緩建不建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對緩建、縮建、停建和

不建配套幼兒園的在建城鎮小區,

將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規劃

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城鎮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已建成的城鎮小區未規劃配套幼兒園和原規劃配套幼兒園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依標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零星住宅小區幼兒園短缺問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在合適的地點規劃新建規模適當、功能完備的幼兒園,確保提供普惠學位。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配套幼兒園的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發展改革部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財政部門研究涉及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購置或依法補償方案。自治區根據各地實際及工作進展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建設

正在建設的城鎮小區,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配建標準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查明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辦理城鎮小區建設項目竣工手續。本方案印發之日前,已規劃批覆但未開工建設的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的,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重新審核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開工建設。

配套幼兒園應與城鎮小區同步依標依規進行建設,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同步驗收並滿足使用條件。

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為首期建設項目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幼兒園建設;對縮減少建的,責成其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對未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規範建設,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整改的開發建設單位,自然資源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移交

已建成的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兒園,原則上均應如期移交。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兒園,已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按協議約定移交。其餘幼兒園以《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文件發佈之日為節點,《若干意見》發佈之前規劃建成的配套幼兒園,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收回,如確定不收回的幼兒園,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通過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到2020年基本實現普惠辦園;《若干意見》發佈之後規劃建成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各市、縣(區)人民政府2019年9月底之前收回。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出售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並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已挪作他用的,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補償辦法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自行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自然資源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辦園

已移交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應優先辦成公辦園。辦成公辦園的,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程序做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和教師配備等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民政部門要完善相關登記手續,財政部門要明確補助標準,切實加強對提供普惠服務的實效及辦園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