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扣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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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39號公告製圖,摘取《國家稅務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相關內容附於圖後。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扣除#增值稅

解疑答惑

一、我公司位於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註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並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範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請問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請問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現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六、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39公告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

七、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註明的票價27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請問該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根據取得的憑證類型,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其中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因此,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第8b欄“其他”“份數”列填寫1份,“金額”列填寫2587.16元。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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