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含蓮心的蓮子可銷售嗎?消費者是否能以蓮心屬於藥材為由主張退一賠十?


案件聚焦:含蓮心的蓮子可銷售嗎?消費者是否能以蓮心屬於藥材為由主張退一賠十?


包含蓮心的蓮子可作為食品銷售嗎?散裝稱重袋上需不需要註明產品許可證等信息?上海一消費者因散裝銷售的蓮子包含蓮心,將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商家對其“退一賠十”。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認為,商家銷售蓮子(含蓮心)並無違反法律相關規定,駁回了當事人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退一賠十”的主張缺乏充分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該案件維持原判。


因銷售含蓮心的蓮子,超市遭起訴


陳先生在上海某連鎖超市購買了11袋散裝蓮子後發現,這些蓮子的蓮心並未被去除,同時,包裝蓮子的散裝稱重袋上,未標註有蓮子的相關信息及配料表。在陳先生看來,蓮心屬於中藥,並非食品原料,也沒有食用安全證明,不能作為普通食品生產銷售。

同時,陳先生認為,該超市隱瞞蓮子中含有非食用物質蓮心和二氧化硫信息,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之情形。故起訴至上海楊浦法院,要求商家退還其貨款1143元,並十倍支付賠償金11430元。

超市:蓮子包含蓮心為天然形態


銷售蓮子的超市表示,陳先生的說法並無道理。首先,從商品標籤角度而言,超市銷售涉案蓮子的容器上貼有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批號、生產經營者聯繫方式等信息,符合法定要求。而陳先生所指明未標註相關信息的容器,為蓮子的散裝稱物袋,而非商家在銷售蓮子時使用的容器。

其次,超市認為,蓮子包含蓮子心是天然形成的形態。蓮子包含蓮子心食用既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亦符合我國傳統飲食習慣。


散裝食品稱重袋上是否應當有標籤?含蓮心的蓮子是否可作為食品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其一,散裝食品稱物袋上是否應當還有標籤,標籤所需標明的具體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但是,並未對稱物袋上所需標籤有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陳先生購買的散裝蓮子過磅秤後,貼在稱物袋上的標籤實際上是標價牌的性質,用於支付用途,而非食品標籤性質。且陳先生也未就世紀聯華未在涉案散裝蓮子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法律強制規定的需要標明的內容提供證據,故陳先生以此為由要求“退一賠十”,法院難以支持。

其二,蓮子(含蓮心)是否可以銷售。根據陳先生提供的證據材料,僅能證明蓮心屬於藥材而非食品,在我國缺乏單獨作為食品原料的食用歷史和食用安全證明,不宜作為普通食品管理。根據藥典記載,蓮子具綠色蓮子心,蓮子心味苦,可見蓮子含蓮心才是完整的蓮子形態。而蓮子屬於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結果:消費者全部訴求被駁回


經審理,上海楊浦法院認為,超市銷售蓮子(含蓮心)並無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駁回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後陳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商品系天然蓮子(內含蓮子心)脫水乾燥而成,且陳先生在購買時即知道該商品是以散裝形式銷售。現陳先生既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有違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商品存在毒害、不符合相關營養要求或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慢性危害等情況。陳先生的的“退一賠十”主張缺乏充分依據,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以維持。



來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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