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辦的既是別人的人生,更要“走心”“用情”

涉嫌貪汙3000餘萬元,涉嫌挪用公款1200餘萬元,歷經6年的時間,終於在2018年年底拿到了一審宣告無罪的判決。

這是婁秋琴律師成功辦理的10起無罪辯護案件之一。在其辦理的取得無罪結果的案件中,有涉嫌故意殺人被兩次判處死緩後被改判無罪的案件,有涉嫌合同詐騙800餘萬元被一審宣告無罪的案件,有涉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00餘萬元被二審改判無罪的案件,還有涉嫌職務侵佔1000萬元、單位行賄1000萬元、合同詐騙4000餘萬元被不起訴的案件以及在偵查階段撤案的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透露的數據,我國的無罪判決率總體是非常低的,今年只有0.06%-0.08%左右,公訴案件的無罪判決率更低,所以有人說成功的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桂冠上最璀璨的明珠,但在婁秋琴律師看來,一個成功的辯護並不在於是否取得無罪的結果,但取決於一個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是否真的走心用情。婁秋琴律師說:“刑事案件與其他案件不同,它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自由,一個案件的走向,不但影響著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生,甚至影響到一個家庭、一個企業的命運。所以,我們刑辯律師既然介入了,就應當走心用情地去辦好每一個案件。”

刑事辯護,走的不是過場和形式,走的是“心”

婁秋琴律師認為,刑事辯護不但是一門對抗的藝術,也是一門協商的藝術。她說:“我們不能也不應期待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可以做無罪辯護,都要進行激烈的對抗,畢竟目前我國的刑事案件中有80%左右的案件是認罪認罰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律師的參與,要在程序上幫當事人做好選擇,在實體上為當事人最大限度地爭取從寬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有些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以及來自各方面的施壓,放棄了對抗的刑事辯護被質疑走過場,而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因為流程走得快,接觸的當事人多,從習以為常到機械地走流程而被質疑走形式。事實上,不管是對於哪一類刑事案件,不管是進行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婁秋琴律師認為都應當走“心”。只有走了心,你才能擁有對抗的勇氣;只有走了心,你才能擁有協商的智慧;只有走了心,你才能達到最終說服的目的。因為心決定了意識,意識才能指導行動。

刑事辯護,用的不只是法律和法規,還要用“情”

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相關的執業技能和方法,這是從事刑事辯護業務最基礎的前提條件。但婁秋琴律師認為,要真正做好刑事辯護,單單隻會用法律和法規還遠遠不夠。江西浮樑古縣衙有一個上聯是:“法合理與情,尚能三字兼收,廣無冤獄”,這要求司法人員在裁判時要將情理法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樣才能達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是我們是司法人員的一種期待,就像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劉哲檢察官所呼籲的那樣,帶著感情去辦案,而不是機械地執法。但鑑於司法人員角色定位的不同,處理案件數量之多和辦案壓力之大,要將這種期待實實在在能落地,律師不能缺位,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律師最有條件和渠道瞭解和接觸案件以外的“情”與“理”,讓司法人員感知當事人的“情非得已”,感知當事人的“情有可原”,辯護律師自己首先得用“情”辦案。只有用了情,才能感同身受,抓住細微;只有用了情,才能激活法律的溫度,將人性融入到法律的理解。但法律畢竟是理性的,有自己的邏輯體系,我們“用情”辦案,但也絕不能“過度”,代入感太強,也是不可能做好刑事辯護的,適度是原則,也是邊界。

婁秋琴律師認為,刑事辯護是一項充滿挑戰但彰顯人格魅力的職業,走了心用了情,可以助我們將專業和智慧發揮到極致。人生與時間同行,是不可逆轉的,如果我們選擇介入了別人的人生,至少應當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讓這樣的介入不留遺憾!刑辯律師最大的幸福,在於當事人的認可,更在於當事人通過認可你而認可了整個律師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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