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勝孰敗?對劉德華“杭城官司”訴訟結果的預測

孰勝孰敗?對劉德華“杭城官司”訴訟結果的預測

《杭州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2月25日,浙江省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絡開庭審理的方式對一起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原告是香港演員劉德華,被告是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為人格權糾紛。雖然劉德華本人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但是他委託的兩位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北京和深圳出庭,與身在寧波的被告代理人通過三地互聯的方式在線進行了起訴和答辯以及對證據的質證和論證,據報道,雖然原被告雙方在庭審結束後均表達了進行調解的意願,但是實際並沒有提出調解方案,案件還存在判決結案的可能性。那麼,這起“杭城官司”的訴訟結果會是孰勝孰敗呢?

孰勝孰敗?對劉德華“杭城官司”訴訟結果的預測

萬人迷劉德華

根據媒體報道的有關事實進行分析,本案的起因就是因為被告單位未經劉德華本人的授權,擅自在其經銷的某淨水器產品廣告上使用了劉德華的肖像作為配圖進行宣傳和推廣,使消費者誤以為劉德華是該產品的代言人。但是在原告看來,這些廣告均屬於虛假廣告,因為劉德華從未為該淨水器進行代言,也沒有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該產品上使用其本人的肖像、姓名或簽名,因此被告的行為屬於侵犯劉德華的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而被告則提出,涉案淨水器雖然使用了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但是產品主要用以贈送,目的是擴大品牌影響力,但是在實際銷售中並沒有獲利,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財務狀況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因此不構成侵權,也無力進行賠償。

杭州律師郭力認為,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劉德華的相關人格權利是毋庸置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侵權責任法》條文中也明確了民事權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同時對於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作了規定,可見,無論是劉德華還是其他公民,作為民事主體的肖像權、姓名權是嚴格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所以,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用於其公司產品商業宣傳,顯然屬於侵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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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

對於被告提出的產品僅用於贈送,且使用肖像後並未實際獲利,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也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法院在審理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侵權糾紛時,更注重於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身,以及其是否以營利為根本目的。即使如被告所言,其產品只用于贈送,但是無法否認其贈送產品的目的也是為了達到擴大品牌影響力,進而實現獲得經濟利益的商業目的,劉德華依法要求被告進行賠償,與被告實際是否營利無關。事實上,如果被告因此獲利的,除賠償劉德華的損失外,對其非法所得還會進行依法收繳。

當然,並不是所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如果屬於合理使用情形的範圍,則不構成侵權。如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以及新聞報道過程中拍攝照片等等。但是本案中,被告對劉德華肖像的使用顯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依法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郭力律師認為,鑑於劉德華在觀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以及廣泛的認可度,他本人身上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一些企業妄圖通過侵權的方式來為自身牟利,最終必將付出相應的代價。對於這次劉德華的“杭城官司”,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法院還是會判決本案被告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對於責任如何承擔,以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法院需要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進行綜合考量並確定,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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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在法庭上(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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