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改革的試驗田 科創板制度需要從四方面加以完善

隨著《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正式出臺,加上上交所6項規則的落地,有關科創板的規章制度也就全部出齊了。

科創板各種規章制度的出臺,毫無懸念地在與論方面受到一致的好評。這其實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畢竟,科創板相關制度也確實存在一定的亮點。比如,科創板解決了虧損公司的上市問題,解決了同股不同權公司的上市問題,這對於支持新經濟公司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又比如,在總結A股退市制度的基礎上,科創板制訂了史上最嚴格的退市制度,有執行強、標準嚴、程序簡等特徵,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序,對應當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

A股改革的試驗田 科創板制度需要從四方面加以完善

從科創板各項制度的內容來看,科創板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A股市場試驗田的作用。不過,由於科創板是一張白紙,可以畫出更多更美的圖畫,因此,作為A股市場改革的試驗田,科創板的制度實際上可以進一步完善,為A股市場的制度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就科創板目前公佈的相關制度來說,科創板制度至少在這幾個方面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完善。

首先,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這是目前A股市場所面臨的一個巨大的制度性弊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首發ipo公司股本規模不超過4億股的,首發流通股規模只需達到公司股本的25%即可,而股本規模在4億股以上的,首發流通股規模達到公司總股本的10%即可。而在這樣的股權結構設置下,控股股東通常都是一股獨大,限售股佔據了公司總股本的絕大多數。如此一來,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不僅妨礙到上市公司的公司結構治理,而且大量限售股的產生,也使得新股發行成了限售股的生產機器,股市因此成了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

正是基於A股股權結構所存在的弊端,因此,科創板不應延續A股公司目前的股權結構方式,而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予以進一步完善。比如,將控股股東的持股控制在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之內,將首發流通股的規模擴大到公司總股本的50%,避免新股發行成為限售股的生產機器。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限售股減持制度,避免股市淪為限售股提款機。對於這個問題,除了從股權結構上加以規範外,還需要對減持本身加以規範。

比如,延長限售股鎖定期,規定鎖定期最低不低於三年。比如規定業績虧損公司以及業績大幅下降公司限售股不得減持。再比如,規定控股股東持股降至公司總股本的20%時,控股股東不得通過二級市場及大宗交易進行減持,而只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將股份一次性轉讓給有意向接手公司經營與發展的企業法人與機構投資者。

其三,對上市公司退市要追責。寬進嚴出,這是科創板制度的一個特點。而科創板的退市制度也確實堪稱是A股市場最嚴的退市制度。比如,科創板將退市時間縮短為兩年,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仍然觸及將直接退市,不再設置專門的重新上市環節等。

嚴格退市制度當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嚴格退市制度不能都由投資者來買單,以至形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者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對上市公司退市,必須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比如有的公司退市,明顯是由於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結果。這樣的企業退市。就必須追究大股東的責任,並由大股東來賠償投資者損失。

其四,引入投資者集體訴訟杌制,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是資本市場需要直面的問題。而縱觀全球股市,保護投資者最有效的機制就是集體訴訟,但這一機制,卻始終沒有引入到A股市場。科創板作為A股市場改革的試驗田,有必要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畢竟科創板允許同股不同權公司以及未盈利企業上市,投資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損害。因此,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科創板需要推出更有力的保護投資者權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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