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該不該保護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

國家該不該保護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

國家該不該保護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

最近看到桶死母親的未成年人,被放出,我們法律究竟該不該保護這些不是人的東西?

首先,並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會受到法律追究。

(1)、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六週歲,即年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以下8類重罪的時候也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其次,法律保護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出於人性的關懷和理性的考慮。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心智相對不成熟,不能正確認識其行為產生的危害性。而且他們作為社會的未來,有極大的可塑性,梁啟超先生也曾說:“少年強則國強”。對於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行事責任,而且堅持教育、挽救方針,慎刑是很有必要的。

這個問題本身就包含了好幾個問題。

一個是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一個是打擊犯罪問題,還有就是人權保護問題。未成年人的年齡認定標準各國不一,我國是以十八週歲為界。一般認為未成年人由於認知水平所限,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不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不等同於無刑事責任能力,前者在特定情形下主要指特別嚴重犯罪情形是須要負刑事責任的,後者也是隻要觸犯了刑法的規定達到犯罪標準就要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保護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特有權益的保護,包括未成年不適用死刑、不公開審理、犯罪記錄封存、根據年齡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標準等。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適用原則,依法打擊犯罪是刑法的目的與價值所在。雖然說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其依然是犯罪,對於未成年犯罪仍然需要依法處罰,只是處罰的標準與成人有所不同而已。

罪刑法定原則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刑法無規定的不為罪,這是定罪問題;另一個方面是罰當其罪,刑法怎麼規定就怎麼處罰,這是量刑問題。犯罪之人除了須要定罪量刑的犯罪行為之外,還有他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作為人所應具有的人的一些尊嚴,這些是需要依法進行保護的,這是人權保護,也是文明與進步的體現。

再回到"國家該不該保護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問題上來,那就是罪刑法定,對於觸犯刑法的行為必須依法定罪量刑;未成年作為特殊群體,法律所賦予的特定權益也要依法保護。要懲教並舉,兩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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