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 為基層減負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

為基層減負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工作措施》已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4日

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

為基層減負的工作措施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提出如下具體工作措施。

一、大幅精簡文件

1.嚴控計劃外發文。嚴格執行自治區黨委黨內法規和黨委、政府規範性文件年度發文計劃制度,除當年黨中央、國務院新制發文件有明確要求外,未列入計劃的一般不予發文。自治區發至縣團級的文件比2018年至少減少30%。

2.嚴格配套發文。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未明確要求地方制定實施意見、辦法或細則的,相關部門提出具體措施,報自治區黨委、政府審定後會同有關部門抓好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不再發文。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要求配套的,除有具體時限要求外,牽頭部門原則上在6個月內完成相關工作的調研和文件稿起草、徵求意見、送審等,文件送審稿與黨中央、國務院文件重複率超過50%的作退文處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類文件無實質性配套措施的,不予發文。自治區黨委、政府發至縣團級的文件,盟市、旗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舉措,除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再發文。

3.嚴禁重複發文。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雖以前年度發文、但現階段相關問題不再突出、發文必要性不強的,已召開會議部署並明確工作任務的,一般不再發文。主題相似文件可以歸併整合的,只發1個文件。堅決杜絕以文件落實文件、不抓落實只靠發文等形式主義問題。

4.嚴控分工類發文。自治區黨委、政府制發文件需要明確責任單位的,原則上在文件中一併明確,不再單獨印發分工方案。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重要會議及領導講話提出的工作任務,一般不印發分工方案。

5.杜絕升格發文。文件規定的事項較為具體,由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事項;文件規定的事項雖為全局性工作,但主要由1個或少數幾個部門負責抓落實的,不以自治區黨委、政府名義發文。

6.規範涉議事協調機構工作發文。自治區議事協調機構設立或者組成人員調整涉及省級領導同志的,由自治區黨委、政府發文;其他成員調整的,由其辦公室發文。議事協調機構工作規則及其辦公室工作細則、年度工作要點和其他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自治區黨委、政府不發文。未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盟市、旗縣(市、區)黨委、政府下發指令性公文。

7.規範領導同志講話印發。自治區黨委主要領導同志在全區性重要會議上的講話在《內黨辦通報》上刊發,考察調研時的講話可經領導同志審定後提供相關地區部門傳達學習。其他常委同志的講話,可在《內蒙古工作》等刊物上刊發。

8.發揚“短實新”文風。除自治區黨委、政府制發的決定、規劃等文件外,其他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的文件不超過3000字,部署具體任務的文件不超過1500字。各地區各部門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送的綜合報告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年度專項報告不超過3000字,日常報告不超過1200字。

9. 提高發文時效。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定密原則,可公開發布的文件一律公開發布。提高電子公文傳輸平臺利用率,分步停發紙質文件。

二、精簡會議改進會風

10.加強計劃管理。嚴格執行年度會議計劃,未列入計劃的原則上不以自治區黨委、政府名義召開,確保開到旗縣級的會議比2018年減少30%。各部門單位原則上每年只召開1次全區性會議。未列入計劃確需召開的,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由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在年度會議計劃總量內嚴格審批。

11.控制會議規模。自治區黨委、政府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一般只開到盟市級,直接開到旗縣級的視頻會議,盟市、旗縣兩級不再層層開會。除自治區黨委全會、自治區“兩會”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一類會議或以視頻形式召開的會議外,其他全區性工作會議參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50人。嚴格按照會議內容組織相關人員參會,未經批准不得要求盟市和區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會,不安排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同時參會。全區性工作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1天。

12.堅持開短會、講短話。自治區黨委、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講話不超過90分鐘,主持人講話不超過10分鐘;有彙報交流內容的,彙報不超過6人,每人發言不超過8分鐘。不安排彙報交流的視頻會議,一般不超過90分鐘,如需套開,一般不超過120分鐘。

13.統籌安排會議。需要盟市負責同志到自治區參加的會議,儘量接續召開。會議內容相近、參會人員大體相同的全區性會議,合併召開或套開。提高會議實效,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

三、減少督查檢查考核

14.嚴格總量控制。實行計劃管理,自治區各部門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綜合性的督查檢查考核活動,未列入計劃的一律不得開展。確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事項,要嚴格按程序報批,原則上按“增一減一”進行調控,確保年度計劃總量不變。年內經批准擬開展的督查檢查中,針對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的事項不超過50%。除行業主管部門外,從嚴控制對廠礦企業學校開展督查檢查考核。

15.建立事前報備審批制度。自治區各部門按計劃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活動,須提前10個工作日按歸口分別向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報批。

16.規範督查檢查主體和範圍。各部門列入自治區年度計劃的督查檢查,除經批准以自治區黨委、政府名義開展的外,只督查檢查下級對口部門,不得向盟市、旗縣(市、區)黨委、政府發督查檢查通知,不得要求黨委、政府彙報工作或提供書面彙報材料。各類督查檢查不得要求盟市、旗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陪同。嚴禁以調研名義變相開展督查檢查。

17.強化結果導向。督查檢查要著力發現和解決問題,堅決杜絕一督了事、一走了之。督查檢查結束1個月內要形成督查檢查報告,報自治區黨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報告要真實客觀反映情況和問題,並提出務實管用的對策建議。不得簡單將有沒有領導批示、開會發文、臺賬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是否落實的標準,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務APP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錄製視頻代替對實際工作的評價,不得搞泛化的積分評比。巡視巡察、環保督察、脫貧攻堅督查考核、黨建考核等也要優化改進措施,不搞機械式、教條式檢查,不反覆調閱材料,不搞無實質意義的考試測試和問卷調查,提高監督專業化水平。

18.實行徵詢反制機制。基層單位接到自治區部門的督查檢查考核通知後,可向自治區黨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徵詢核實,並有權拒絕接受未經批准的督查檢查考核。充分利用基層監控點和大數據平臺,監控基層單位接受督查檢查考核情況。對違規開展的,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予以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9.改進年度考核工作。精簡優化年度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方式,加強日常監控,有效運用民意調查、第三方機構調查等手段,更多聽取幹部群眾實際評價,杜絕痕跡考核。加快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堅決糾正層層簽訂“責任狀”、動輒“一票否決”的做法,凡是黨中央、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律取消。

20.提升調查研究質量。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學習和調查研究的意見》,各類調研要輕車簡從、務求實效,堅決杜絕按規定路線走馬觀花、看精心準備的樣板、聽“背臺詞”式情況介紹和照本宣科的彙報,不搞“盆景式”調查、“花架子”研究,不得要求基層代寫調研報告。

四、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

21.有效解決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區分問責案件具體情況,高效精準問責。正確處理“失責必問、問責必嚴”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關係,聚焦領導責任,不盲目擴大問責範圍。

22.正確對待被問責的幹部。加強對被問責幹部的教育引導,注重跟蹤回訪,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群眾認可、符合重新任職條件的,該使用的依規使用。

23.及時為幹部澄清正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誣告陷害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經調查發現的不實舉報,通過召開失實舉報澄清通報反饋會、定期公開誣告陷害黨員幹部典型案例等方式,為受到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

24. 改進談話、函詢方法。嚴控談話、函詢知悉範圍,加強對談話、函詢對象的隱私保護,對函詢能說清問題的優先使用函詢方式處置,對函詢回覆予以採信的及時向被函詢人反饋並予以澄清。

25.關心關愛基層幹部。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客觀分析幹部失誤錯誤成因,準確把握容錯糾錯界限和情形,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關心關愛脫貧攻堅一線幹部,在提拔使用、職稱評定、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傾斜。落實蘇木鄉鎮工作補貼、提高基層中高級崗位設置比例、放寬職稱評審條件等政策。

五、加強組織領導

26.建立工作機制。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牽頭,區直相關部門參與,在自治區層面建立專項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對本部門、本系統的形式主義突出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整改,督導盟市、旗縣(市、區)落實為基層減負的各項措施,每季度調度1次推進實施情況,及時通報曝光形式主義典型問題,實打實為基層減負。

來源丨騰格里新聞

審核丨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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