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廠房未取得合法手續,一刀切且無任何補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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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相對於個人房屋拆遷是一個影響更大的事。個人房屋拆遷後安置房的位置最多影響到生活的便利性;而企業拆遷如果搬遷重建後的地址不合適,企業有可能就會一蹶不振,更有可能因前期投入無法收回而損失慘重,甚至破產。

那麼,企業廠房未取得合法手續,一刀切且無任何補償是否合理呢?

關於這個問題先給大家講一個真是案例:

2003年5月20日,王先生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王先生對此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當時有政府招商引資文件,政府也同意允許在地上建造廠房並用於實際生產經營。同年建造5000平米廠房並先後投資生產,然而,在2014年王先生廠房被行政執法局認定違章建築,責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補償。

律師分析

企業遇到拆遷,需要考慮企業建設年限,來源以及緣由,比如:當時是通過政府招商引資並有會議紀要,政府允諾可以興建廠房,存在這種情況是不能單純認定違章建築拆除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無證建築不完全等同於違章建築,造成經濟損失依然有權向政府要求補償。

依據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鄉規劃法》有關法律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需要考慮歷史因素,不能一刀切以拆違促拆遷方式來進行。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這類企業拆遷是可以按照拆遷補償標準來主張的。

如何維權?

1、審查政府行政行為違法性,是否依法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08年之前的無證且有歷史年限的建築是不能一刀切為違章建築的。不屬於違章建築違法強拆的要對其進行全面補償;屬於違章的,要對其合法財產部分進行補償。

2、找出當年的招商引資文件或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詢當年的會議紀要,以證明自身的合法性。

3、對以拆違促拆遷的違法行為申請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訴訟,追究拆遷方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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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遇到拆遷,需要考慮企業建設年限,來源以及緣由,比如:當時是通過政府招商引資並有會議紀要,政府允諾可以興建廠房,存在這種情況是不能單純認定違章建築拆除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無證建築不完全等同於違章建築,造成經濟損失依然有權向政府要求補償,依據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鄉規劃法》有關法律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需要考慮歷史因素,不能一刀切以拆違促拆遷方式來進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這類企業拆遷是可以按照拆遷補償標準來主張的。

維權建議

1、審查政府行政行為違法性,是否依法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08年之前的無證且有歷史年限的建築是不能一刀切為違章建築的。不屬於違章建築違法強拆的要對其進行全面補償;屬於違章的,要對其合法財產部分進行補償。

2、找出當年的招商引資文件或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詢當年的會議紀要,以證明自身的合法性。

3、對以拆違促拆遷的違法行為申請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訴訟,追究拆遷方的違法責任。

重點法條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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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可能涉及以下文章中的內容:

違章建築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了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另一種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後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築,往往會面臨被無常拆除的法律後果。


一、《城鄉規劃法》出臺前就進行建設的房屋不屬於違建

對於違建的認定目前實務中往往是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以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對違建與否作出認定。

但是本所在實際辦案中發現,此標準有明顯的被濫用的趨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現在實務中僅以《城鄉規劃法》作為違建的認定依據過於單一,導致大量的不具備違建危害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因為《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才實施的。有不少建築物是在該部法律出臺前就已經存在,或者進行建設的。對於這部分建築物,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就不能以違建而論定。

二、可以補辦手續的建築物不屬於違建

 無證房屋雖然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但是不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經規劃部門罰款,補批規劃手續以後,可以變為合法建築,正常辦理產權證。當事人要採取積極態度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盡力證明所涉及建築的合法性,根據法律規定去補辦相關權利證明和建設許可。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

集體建設用地是一種特殊的用地形式,與其他的集體用地不同,集體建設用地上允許進行廠房等的建設。而如果簡單粗暴的把此類用地上的房屋認定為違建,明顯是違背法律的立法本意的。

四、具備招商引資背景的房屋也不應屬於違建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時,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對外進行了大量的招商引資工作。並向投資者承諾只有來當地興辦企業,相應的廠房的產權等手續都可以解決。但到了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後,這些企業卻因為沒有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被認定為違建。這違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具備招商引資背景的廠房不應被認定為違建。

【總結】

綜上,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是企業面臨拆遷時很頭疼的問題。通過本文的介紹和論述,希望各位企業經營者面對違建認定時不用過於驚慌,要積極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基於以上,北京吳少博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少博想提醒各位企業主,必要時要選擇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能幫到您~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吳少博你的言論能代表中央,政府的權力嗎?,至於你所說從2008年1月1日起的《城鄉規劃法》出臺前就不屬於違建,我認為你誤導了百姓,其實08年出臺的城鄉規劃法是在98年規定的原來基礎上更嚴而矣,總而言之國家,政府認定為違建的都得拆除,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有違必拆應拆盡折的原則,才能使群眾心服口服。


水到渠成627


合理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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