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畫紀】扶貧資金不是“唐僧肉” 伸手必被捉

【以案畫紀】扶貧資金不是“唐僧肉” 伸手必被捉


【典型案例】

鶴壁市鶴山區姬家山鄉張陸溝村黨支部書記楊領群,於2013年、2015年、2016年先後三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騙取、佔有危房改造資金,共計10700元。鶴山區紀委監委於2018年3月對楊領群立案審查,同年10月給予楊領群黨內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4月鶴山人民法院判決楊領群犯貪汙罪,判處免於刑事處罰,所得贓款部分上繳國庫,部分返還符合條件的村民。

【案例剖析】

這是一起農村黨員幹部向扶貧領域資金伸手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楊領群作為一名有著37年黨齡的村黨支部書記,本應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卻在親情的綁架、利益的誘惑之下,逾越親情往來的界線,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使國家救濟補助資金受到了損失,在村民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理應受到嚴肅處理和法律的懲罰。

【案例警示】

扶貧資金不是“唐僧肉”!伸手必被捉!楊領群非法騙取、佔有危房改造資金的問題,再次警示廣大基層幹部,打扶貧款物的主意要不得,敢向扶貧項目伸手者必然受到嚴肅查處。全區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大“陽光三務”清單管理工作制度的執行力度,規範轄區村級政務、村務、財務制度,嚴把審批關,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全區紀檢監察組織要堅持扶貧攻堅到哪裡,扶貧資金流到哪裡,監督執紀問責就跟進到哪裡,扶貧資金在嚴格的監督下運行,以鐵的紀律打上監管盲區“補丁”。

【法條鏈接】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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