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寧明法院開展“春雷掃賴”專項活動



廣西寧明法院開展“春雷掃賴”專項活動

圖為執行幹警在北江鄉北明村向村民韋某瞭解案情。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結合“清明節”、“壯族三月三”、“五一國際勞動節”轄區外出群眾有回家過節的習慣,寧明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日至5月10日,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開展聲勢浩大、功勢凌厲、雷霆萬鈞的“春雷掃賴”集中強制執行專項活動,有力地維護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寧明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驅車50多公里來到北江鄉北明村強制執行申請人馬某與被執行人凌某恢復原狀糾紛一案。

馬某與凌某同是寧明縣北江鄉北明村村民。1992年,馬某與凌某達成口頭協議,馬某以自己承包經營的“派高養”(地名)0.65畝水田與凌某承包經營的“派馱”(地名)1.2畝土地互換經營。馬某換得凌某承包經營的“派馱”(地名)1.2畝土地後,在土地邊緣開荒得2.5畝土地,種植桑樹養蠶,收入比較可觀,引起凌某眼紅妒忌。凌某於2015年8月用農藥將馬某種植的桑樹噴灑致死,並於2016年3月用拖拉機把馬某經營的“派馱”(地名)1.2畝土地、開荒的2.5畝土地翻犁後種上甘蔗。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馬某將凌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法院開庭查明案件事實後,依法判決:馬某與凌某互換土地的行為合法有效,凌某退還“派馱”(地名)1.2畝土地及2.5畝開荒地給馬某;凌某賠償馬某經濟損失15500元。

時下春雨綿綿,萬物復甦,正是春耕生產的黃金季節,為不耽誤馬某春耕生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驅車到寧明縣北江鄉北明村通知申請執行人馬某,邀請北江鄉北明村黨支部書記黃某及1名村民代表翻山越嶺到“派馱”(地名)山上勘查爭議地四至範圍,打樁確定馬某的土地邊界、確定土地面積,將“派馱”(地名)1.2畝土地及2.5畝開荒地退還給馬某。

寧明縣北江鄉北明村與寧明縣海淵鎮隔著風光旖旎的明江河遙遙相望,北明村到海淵鎮沒有直通的公路,也沒修建互通的橋樑,連通兩地的是一個營運多年的什八渡口。幫馬某勘界、打樁確定土地面積結束時,已是中午12時許。執行幹警顧不上吃飯、午休,立即驅車到什八渡口,將警車開上渡船、坐船就近趕往海淵鎮某糖廠辦理申請執行人黃某與被執行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16年,張某因資金緊缺向黃某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後,張某無故拒絕歸還借款,黃某起訴維權。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張某外出躲債,不肯見執行幹警。執行幹警在海淵鎮某糖廠向糖廠工作人員瞭解得知,張某是海淵鎮某糖廠職工,有穩定的收入,但其拒絕償還借款給黃某。為維護法律權威,維護黃某的合法權益,執行幹警決定從2019年5月起,每月扣劃張某的1500元工資作為案款支付給黃某,直至扣足70000元借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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