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法院集中宣判涉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5件14人

万宁法院集中宣判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5件14人

萬寧法院開展惡勢力犯罪團伙刑事案件集中宣判暨宣傳教育活動。通訊員 黃妃 攝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萬寧4月29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黃祥 通訊員 郭媛媛 黃妃)4月29日上午,萬寧法院以“依法嚴懲黑惡勢力,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為主題,開展掃黑除惡集中公開宣判暨宣傳教育活動,集中宣判涉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5件14人。

本次宣判大會分別判處3個惡勢力犯罪團伙12人十二年到兩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另有2人公訴機關指控為惡勢力團伙成員,萬寧法院經審理查明,不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

據瞭解,被告人蔡某清、湯某海、劉某康、黃某明、陳某義等人通過上網和朋友交往中相互認識,2018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多次糾集在一起以多欺少,以大欺小,控制、毆打多名被害人,搶走被害人手機和錢財,犯罪所得用於上網等日常花銷。

萬寧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清、湯某海、陳某義、黃某明、劉某康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並在多次結夥搶劫過程中,以多欺少、以大欺小,無故毆打被害人,具有明顯的暴力欺凌性質,為非作惡,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予以嚴懲。遂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清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義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劉某康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湯某海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陳某文、劉某揚、張某斌、陳某義、何某強等人在北大鎮、東興農場地區交往過程中結群成夥,經常在一起對抗、報復與其有矛盾的其他人。2015年7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揚、張某斌等人得知與他們長期有矛盾的王某、陸某龍等人在萬寧市東興橋頭處吃燒烤,便叫來被告人陳某義等6人到對方必經路口處蹲守,被告人劉某揚、陳某義、張某斌等人就地撿石頭和木棍,陳某武持槍。當日23時許,王某、陳某健等人駕駛摩托車從該路口經過,被告人劉某揚等人持械扔砸,陳某武持槍射擊,致使王某受傷。經鑑定,王某的傷情屬輕微傷。2018年11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文在其被關押的萬寧市看守所第48倉內違反監規抽菸,被當天值班的同倉人員吳某銀製止,二人因此發生口角,被告人陳某文用拳頭毆打被害人吳某銀面部,致使吳某銀的鼻骨及鼻中隔粉碎性骨折。經鑑定,吳某銀的傷情屬輕傷二級。2017年1月20日約23時許,被告人陳某文、劉某揚等人在萬寧市北大墟“正好咖啡廳”與黃某宏等人發生糾紛,被告人陳某文、劉某揚及在場的同案人打電話糾集了被告人何某強、張某斌等多人到“正好咖啡廳”門口處,圍毆黃某宏及其朋友陳某何。黃某宏和陳某何從圍打中衝出跑走,和被告人陳某文等一起追趕黃某宏和陳某何的人中有人向北大鎮政府通往辦公樓的道路上扔擲一枚“山豬炮”併發生爆炸。經鑑定,爆炸現場提取送檢的檢材檢出氯酸鹽炸藥成分;被害人黃某宏、陳某何的傷情屬輕微傷。

萬寧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文、劉某揚、何某強、張某斌的行為構成爆炸罪,被告人陳某義、劉某揚、張某斌的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文的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文、劉某揚、何某強、張某斌、陳某義為對抗報復周邊有矛盾的人,結夥成群,多次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予以嚴懲。萬寧法院遂以尋釁滋事罪、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揚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以故意傷害罪、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文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何某強有期徒刑五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義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被告人王某平、李某與其他同案人結夥成群,多次在興隆、石梅地區共同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萬寧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吳某武、吳某偉等20多人於2018年1月1日參與了蒙面持槍、刀等兇器衝進萬寧市萬城鎮某酒店追打歐先寶的違法行為。經鑑定,歐先寶的傷情屬輕傷二級。萬寧法院認為,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的惡勢力認定標準,被告人吳某武、吳某偉不能認定為惡勢力團伙成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武、吳某偉為惡勢力團伙成員不當,法院予以糾正。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一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