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成潮?專業律師就張丹峰事件告訴你如何在婚姻中維護合法權益

特邀撰稿:律師任婷婷

前段時間,張丹峰出軌經紀人畢瀅一事鬧得沸沸揚揚。張丹峰出軌、張丹峰洪欣、等關鍵詞始終佔領熱搜前幾位,接二連三的瓜加上當事人不回應的態度,導致張丹峰的好男人、好丈夫、好父親人設崩塌,近日更是曝出原定由其出演的新片角色已經由別人頂替。

他們的婚姻是否能夠繼續,如果離婚涉及到的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出軌成潮?專業律師就張丹峰事件告訴你如何在婚姻中維護合法權益

一直以來女性在婚姻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就算是女明星也不例外。在面對自己丈夫出軌後如果不能下定決定離婚,就只能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隱忍。

接下來我們借張丹峰、洪欣事件,對婚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時作為弱勢的一方,應當注意什麼問題,如何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簡單分析,希望可以給需要的人提供一點幫助。

首先,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協議離婚,那麼無論是撫養權還是財產,只要雙方平等自願條件下籤署即可,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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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人訴訟離婚,且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首先,已滿18週歲的成年子女,不涉及到撫養權問題。

對於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已經達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8週歲),法院審理過程中會爭取孩子本人的意見,再結合父母的經濟能力,是否對孩子的成長具有不利的因素等情況綜合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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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不滿2週歲,那麼原則上是由母親撫養。如果孩子已滿2週歲不滿10週歲,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綜合雙方的經濟能力。結合到張丹峰、洪欣,如果兩人離婚,在兩人經濟實力差不多,孩子較小,且一直由母親洪欣照顧較多,那麼他們四周歲多的小女兒撫養權歸洪欣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張丹峰需要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18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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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要平均分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如一方因身體原因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等)歸一方個人所有,其他夫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惡意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人民法院對隱藏、轉移財產的部分,隱藏、轉移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婚姻存續期間後買的不動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洪欣名下沒有房產,也並不用擔心,倆人婚後購買的房產均為二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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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應當如何處理?

婚姻存續過程中,對共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必須經過共有人也就是另一半的同意,否則其行為就為屬於無權處分,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主張處分無效(此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特別是為了維持婚外不正當關係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給第三者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不知情一方可以對該處分行為主張無效,或者要求無權處分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網曝張丹峰將所屬公司的股份全部登記在畢瀅名下,如果此事洪欣不知情,那麼,洪欣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張丹峰如果將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私自轉移到他人名下,其行為將屬於無權處分。

在婚姻家庭中,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違反夫妻的忠誠雖然不受法律的懲罰,但必將接受道德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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