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繳社保,個人不想追責,社保局應不應該解除和公司的社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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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答是關於社保費強制性特點的概念!社保費的繳納,不受職工個人意願和企業意志左右,為在職職工繳納社保費,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一、社保費的特點

1、強制性

公司為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且代扣代繳職工承擔部分,是勞動法和社保法強制性的規定,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在滿足一定資格條件後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共濟性

社會保險實行互助共濟,按照“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共濟原則,在整個社會的範圍內統一籌集和調劑使用資金,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負擔和分散風險。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越大,抵禦風險能力也越強。

3、國家兜底

社保基金不足時,由國家財政負責兜底。

4、公共福利性

國家社保部門是行政職能部門,從事非盈利性的公共業務活動。社會保險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是其唯一的目的!

二、職工個人意願

無論職工對於公司欠繳個人社保費,出於自願還是被迫,都無法改變公司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

無論職工對於公司欠繳個人社保費,是暫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意願,均無法改變公司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

無論職工對於公司欠繳個人社保費,是真實承諾還是非本人真實承諾,均無法改變公司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

無論職工對於公司欠繳個人社保費,追究還是不追究,均無法改變公司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

因此,題中所述“公司欠繳社保,個人不想追責”,社保徵收管理部門依然須要按照法定程序強制要求公司繳納和補繳公司的社保費!

三、公司意志

社保費的強制性特點,決定了其執行過程中,不會因為公司願不願意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意志發生轉移和改變。社保費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保障相關公司主體必須執行!強制性不容動搖!

四、社保局應不應該解除和公司的社保關係?

社保局是社保費的徵管或者管理部門,公司是社保費的繳納方,這種“徵納”關係是法定的!沒有任何手段可以解除這樣的關係!

任何經濟主體,自成立30天內,須到社保部門辦理社保事項,是法定義務。這種關係如同,公司與稅務機關、公司與工商管理部門一樣的屬性!

社保局與公司的這種徵納關係、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可能解除!


順通財稅段賢明


劉總您好,公司欠交社保,個人不想追責社保局應不應該解除和公司的社保關係?那麼一般情況下,只要是你跟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並且所在的公司給你在當地的社保局開立了這個社保賬戶,這種情況下,在沒有做減員之前都應該要正常的來參保這個社保的。

因為根據社保局的相關要求,每一個月所在的企業單位都要做一個加員或者減員的工作,那麼如果一旦減員的話,就證明這個員工不在和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那麼這樣一來所在的工作單位就沒有責任和義務來給員工交納社保了。

當然在減員之前,根據演員的一個時間期限,社保局基本大致可以判定出,所在的工作單位有沒有正常的來繳納這個社保待遇,比如說,你是2019年,4月份要離開工作單位,但是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從2017年以後就沒有開始正常的給你繳納社保,那麼這樣一來社保局是可以查詢到你個人賬戶的一個異常的。

所以說遇到這樣的一個問題,社保局一般會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來將欠費的這部分費用補交清楚之後,才能正常的進行社保的轉移。如果說欠費的部分沒有繳納清楚,那麼一旦做了社保轉移之後,對你來說損失的是你本人自己。所以應當要求所有的企業單位,補交完成之後,才能社保進行轉移。


懂社保


樓主您好,公司欠交社保,個人不想追責,社保局應不應該解除公司和社保的社保關係呢?那麼社保局是不能夠主動解除這個公司和員工的一個社保關係的,只能夠通過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申請解除,一般情況下每個月所在的工作單位都要做一個員工的增加檢工作,那麼只要出現了員工的增加減,比如說這名員工的花名冊從這個公司當中劃去,那麼就要做一個減員工作,這樣一來的話作為社保局來說,你就不屬於這個工作單位的員工了。

當然依法承擔員工的社保待遇是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所以說,如果出現社保欠交的一個情況,那麼是不能夠直接減員的,所以說必須要補交完成這部分社保欠交的一個費用才能夠進行檢驗,這樣的話,你才能夠進行社保的正常轉移,一般都是應該這樣的一個流程。

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來說,必須要給你補交這部分的社保費用,如果不給你補交這部分的社保費用的話,那麼你的這個社保關係是不能夠正常的轉移出去的,當然你自己來承擔這個社保費用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這樣一來的話對你來說就是不公平的了,所以說盡量還是由企業單位來承擔這個社保的繳費。


社保小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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