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以往”。按新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5萬以上可判刑。那麼以前判刑的可重申嗎?

天雲間生活號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新生效的法律規定,只對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具有效力,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是不具效力的。對於新規生效以前的行為,只能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予以約束。簡單說來,法律規定是向後生效的,而不能向前生效的。

說一個真實案件。十幾年前,甲和乙分別受賄被檢察院查獲,後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判分別獲刑一年兩個月和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甲呢表示服判不再上訴,十天後一審判決就生效了。而乙不太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就在考慮是否上訴。他的律師比較坑,為了多掙一筆律師費,便攛掇乙道:“上訴吧,反正上訴不加刑,怕個錘子!”乙聽後覺得很有道理,便毅然決然提起上訴。


大家知道,二審審限一般是兩個月。所以,差不多兩個月後,乙被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一經做出立即生效。

所以,甲的判決於4月生效,而乙的判決於6月生效。本來甲乙兩人的命運是基本相似的,但偏偏老天要懲罰一下乙的投機心理。當年5月,有關部門出臺了一個文件,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全部清零,不能再辦理並享受養老待遇。因此,甲的判決在此之前就生效了,便不受該文件約束;而乙的判決在此之後才生效,理所當然就受到約束了。

就這樣,因為判決的生效時點差了兩月,甲乙命運可謂是千差萬別。這個案件,便能很好說明“法不溯及既往”的規範意旨。


冰焰


先以兩個案例做比較。

田某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1萬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田某不上訴,10天后判決生效,入獄服刑。

王某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4萬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後上訴,12月1日後經二審法院審理改判無罪。



為什麼王某被判無罪?

這是因為,日前,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槓修改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改後的司法解釋於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個主要的變化就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髮生了變化,犯罪“數額較大”起點由原來的1萬元提高到了5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由原來的10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新的司法解釋,5萬元以下的都已經達不到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數額標準了,王某4萬元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了。


為什麼田某被判有罪?

田某犯罪數額小,反而被判有罪?貌似“不合理”,其實,判決是正確的,這就涉及到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了。田某信用卡詐騙1萬元的犯罪案件在2018年12月1日前已經辦結,根據高檢、高法《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中稱“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因此,對於田某的犯罪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對其不再予以追溯。但是,王某就不同了,因為他提出了上訴,判決並未生效,案件還在繼續審理中,但恰恰就在這個時候,新的司法解釋施行了,可以說,王某趕上了“好時候”,因為《規定》中稱“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這也是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原則“從舊兼從輕”,通俗的說就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既有舊的司法解釋,又有新的司法解釋,“哪個對嫌疑人有利就用哪個”。


信用卡好處多,但是透支需謹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信用卡業務快速興起,信用卡的方便性、快捷性等優點也予以體現,尤其是透支功能,提前消費支付,解決了人們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千萬不要只“享受權利”,而忘了“承擔義務”,再方便、快捷的東西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只有合法、規矩的使用信用卡,才能達到互利的目的。但是,現實生活裡,卻有著太多的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要麼明知自己已經債務纏身、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透支;要麼透支資金進行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要麼使用虛假資信證明辦理信用卡透支;要麼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催收還款等等,殊不知,上述的種種行為是極其危險的,足以證明了你的主觀上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經過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還款,就屬於“惡意透支”了,等待你的就有可能是“牢獄之災”了。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這不僅是使用信用卡必須要遵守的規則,也是做人應該具備的底線,希望每個人都要好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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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反對其他答案,不懂實務,胡亂解釋

第一,法不溯及以往是個法律原則,並非法條,在我國經常被踐踏,溯及以往的案例我能聚出幾百條,對法律不要看法律字面不要看法律原則,要看法律實務!實際司法操作中,我國司法機關怎麼做的才重要,法律規定?都是廢紙而已!法律規定律師可以看案卷,不說別的,你百度一下,律師看不了案卷新聞,都是成百上千!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非法取得證據無效,可是司法實踐中,多少刑事案件用的就是這些非法證據?法律規定刑訊逼供不可以,實際中呢?

總之,在我國,法律法規不重要,不要看法條字面意義不要自己解釋法律,不要相信法律原則,只能看司法實踐,看我國司法機構現實中怎麼做。

第二,法不溯及以往,這個原則不是我國司法機關想遵守,而是很多情況很現實的不得不遵守,舉例,以前電信法規定,像我們這樣用網絡通話是違法行為,騰訊公司要是1998年搞微信視頻通話,他就要進監獄至少三年有期徒刑,當時在1998年1997年左右,很多人用互聯網代替國際國內長途,被拘捕判刑,尤其其中有一些優秀的大學生,很悲痛啊。話說1995年時上網費一小時一千多,1995年的大話西遊你們記得嗎?

所以,司法機關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守法不溯及以往,因為國家法律再改變,司法解釋再更新,不能依1997年電信法在今天拘捕騰訊馬總,這是人們不能接受的,會犯眾怒,司法機關考慮的不是法律的嚴肅性而是眾怒難犯!一個曾經有反革命吃屎罪和反革命強姦母牛罪的國家,一個嚴打期間,公安立案標準法院判刑標準立刻改變的國家,怎麼可能重視法律原則和法條?別說那是以前,2018年打黑行動,新嚴打,你看看立案標準和法院判刑標準!國家司法機關最重視的,不是法條法律原則,是群眾的憤怒,所以,才有輿論翻案的眾多案例,所以,很多律師喜歡網上把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公佈,製造新聞炒作,山東辱母案,最近的反殺案都是典型例子,如果沒上新聞,反殺哥現在已經蹲監獄了你知道嗎?

第三,我國信用卡逾期不還金額,2018年是880億,涉及幾百萬人,但是信用卡詐騙罪,2018年才判刑幾十個人!百萬中才三五個,為什麼?法不責眾!要是真較真,你申請信用卡時,你工資多說了,就是詐騙,但是在司法機關實際操作中,99.99%的人不會被立案,因為法不責眾!幾百萬欠信用卡不還的,

那麼僅有的幾個真判刑的案例,都有明顯的特殊情節,意圖逃跑國外的,毆打律師的,大鬧銀行的,有工廠有生意還叫囂不還信用卡的,這個才是被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最後判刑的原因。

所以,不要糾結於信用卡詐騙罪的起點金額,那根本不重要,公安機關,根本不在乎那個,你欠三千,一樣可以按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被立案判刑,你欠50萬,一樣不會被判刑,

不信你查查2017-2018我國審判文書網,信用卡起訴案件,上萬個超過十萬元的民事案件

為什麼銀行不讓公安機關按刑事案信用卡詐騙罪拘捕這些人?非要民事起訴?銀行就這麼善良嗎?不是的,是公安機關根本不立案,不理睬銀行,全國幾百萬人,你銀行想破壞和諧社會嗎?把幾百萬人變罪犯?!同理淘寶店鋪,九成幾百萬家都構成偷稅漏稅刑事罪行,你看公安機關拘捕過嗎?

天津老太太做槍打氣球生意,判刑三年,緩刑了,請問,廣州上海青島寧波大連西安等等幾百個城市有沒有幾十萬個同樣生意的人,判刑了嘛?

第三,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罪起點金額根本不重要,你別操心了,你就是欠三千一樣可以因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被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判刑,你欠五十萬,一樣也不會被立案,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和金額無關!和金額無關!



東北虎男323


是這樣。以2018年12月1日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為基準日,之前已生效的判決需繼續執行。之後則以新司法解釋為準。

🍑假定A於2018年9月被提起公訴,惡意透支本金2萬元。11月10日一審判決下達,有期徒刑2年及罰金若干,賠償銀行本金2萬元。

此時,如果A認命,沒有提交上訴。則該判決於11月25日生效,轉入服刑階段。

若A當時不認命,提交上訴狀,該案件進入二審階段,最終判決下達前(二審判決公佈即立即生效)適逢最新司法解釋,則會判無罪。但此案沒有國家賠償。

🍊假定B於2018年5月被提起公訴,7月被判決相同刑期,雖然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間內沒有等到兩高司法解釋,二審判決維持原判,B的刑期轉入執行。

🐱🐮結論

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無論是否上訴,在12月1日之後都無法申請重審,因為法院是以之前的有效法律做出的判決。如果沒有足夠合理的重審理由,比如原有審判程序有瑕疵,否則不會受理重審。


四川達州


法不溯及既往是有兩層含義的,一般是對以前的案件未判決的實行從輕、從舊原則。首先是選擇舊法,然後是按照處罰輕的。法不溯及既往指的是加重處罰。就是說原來規定處罰輕的,新法處罰重的,新法不溯及以前處罰輕的,不能因為新法處罰重就對原來的判決加重處罰。

但是原來規定處罰重的,新法處罰輕的,按照新法處罰。比如原來通姦有罪,現在改為通姦無罪。原來應該按照通姦判處處罰的,應當無罪不予處罰。

如果原來透支10萬判刑,現在改為透支5萬判刑,這是加重處罰,新法比舊法處罰重。舊法判處的刑法不得按照新法改判加重。不能把以前透支7、8萬的抓起來。但是如果以前是透支3萬判刑,那麼現在按照新法應當免於處罰。可以減刑或提前釋放。


天明遙遙山海關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對於刑法溯及力的規定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於現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適用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不認為犯罪或處罰較輕的,適用現行有效的法律。依據行為當時有效法律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司法實踐中,對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也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通俗而言,對於判決尚未確定或者未經審判的行為,“輕法”允許溯及既往,依據行為當時的法律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而重法溯及既往則被嚴格禁止。”輕法“即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低。

因此,惡意透支信用卡5萬以上可判刑的司法解釋規定,相比於修訂前,處罰較重,是不能溯及既往的,且其對於已經做出的判決是不能適用的。所以,不可對已經經過審判的該種行為進行重審。


修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惡意透支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的適度上調。《修改決定》將惡意透支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提升至《解釋》規定標準的五倍。

故,惡意透支信用卡5萬以上可判刑的司法解釋,相比於修訂前,應是處罰較輕。題目中不適用新法的原因應該是:新法對判決已經確定的罪行沒有溯及力。


大灰狼28537


當然不可以重申!

司法解釋的效力僅適用於其施行期間的未決案件期間,如果新司法解釋判決較原司法解釋重,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這裡面有前提必須是未決案件,如果已經判決交付執行,新的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之前的案件肯定沒有溯及力。按常理也可以解釋,如果每出一個新的解釋都要推翻原判的話,那法院的判決還有什麼權威可以?監獄關的罪犯豈不天天盼著司法解釋出臺,來幫自己脫罪?法院還有什麼時間和精力處理新的案件?


荷葉下避雨的青蛙


重申是不可能的,只要不存在誤判是不可能重申,當然有個方法可以幫到你,

聽我慢慢說來,可以幫你解決信用卡所有疑難雜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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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什麼都是你有理有據,借的那些無憑無證


love朱小小


給那些人應該改判,這才是法律的進步,這才叫公平,比如83年大搜捕,後來不是出新政策平反的平反改判的改判,因為信用卡是個新生事物,出來沒有多少年,如果給以前的人同樣使用,這樣會良性循環,避免一些新的社會矛盾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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